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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财产权益的处理路径简析

 奇人大可 2019-05-15

近期总有人来咨询,公司注销之后,发现被注销公司还有银行存款未提取,怎么解决呢?谁能发起主张呢?

对此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6年就有出台相关解答,本文简要分析、解读如下: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年5月25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公布)

公司注销意味着什么?

公司注销,就是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获得批准,从而使得公司这一法人主体宣告终止、消灭。

基于现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应当由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包括安置员工、清缴税款,梳理和清偿债权债务,在清算完成后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因此,通常意义上,当公司注销,公司原有的财产权益、债权债务,已在清算中进行相应处理,在公司注销前公司所有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均告消灭。

但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公司注销了,但尚有公司财产权益未提取,或者公司注销后仍有债务未清偿。如果要求注销登记后的公司来承担,不现实,因为该公司已经不具有法律主体身份。不能提出起诉等主张。

公司注销后,谁能主张权利?

公司解散进入公司清算阶段,股东完成员工安置、清缴税款,清偿债权债务等所有清算工作后,剩余财产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如果股东有多人,部分人愿意去主张权利,部分人不愿意主张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权,由愿意去起诉的股东去起诉。而不愿意起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起诉并实现权益后,与发起诉讼的股东进行协商分配权益。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强行要求其他股东介入诉讼;如果出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角度,法院可以准予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

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债权人在公司清算阶段未实现债务完全清偿,也未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债务豁免,则债权人如果发现公司尚有财产权益,则债权人应可以主张。但实践操作中,如果在股东取得财产权益后,债权人要求股东在其取得财产权益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的原则,或可主张。如果债权人直接对公司财产权益的持有人提出主张,是否可适用代位求偿,或其他法律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讨。

公司注销后,向谁主张权利?

公司银行账户中还有存款,但公司注销了,那么如果公司、股东取得证据证明公司银行账户中还有存款尚未提取,可以向银行提出诉求,如果银行拒绝或不能直接给付给股东的,则公司股东可以向银行发起诉讼,要求提取该银行存款,归股东所有。

如果公司还有未清结的债权,则股东可持有相应的证据,向债务人提出主张,要求债务人向股东偿还原欠付公司的款项。

如果公司还有对外投资股权,则股东也可以主张该对外投资的股权,归起诉的股东所有,确定股东对该股权享有股东资格。但如果股东为多人的,是否可以仅起诉的单一或个别股东成为该部分对外投资股权的股东?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寻。包括考察被投资企业对股东继承股权是否许可,继承的是股东权益,还是仅涉及股东财产性权益等。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就免除了所有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股东仍然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承办过一起诉讼案件,公司清算时发现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但清算组认为该笔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故未经通知该债权人,清算组自行决定对该债务免于清偿。债权人得知公司注销后,向该公司的三个股东发起诉讼,提供了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债权确实存在。最终法院判令三个股东共同承担向债权人清偿该债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公司注销、清算等内容规定的非常原则,长期以来也不重视公司注销、公司退出市场的规范,导致大量公司被吊销多年后无人问津,公司清算不合规不严谨,进而在公司注销流程中重视形式不重视实质,才导致公司注销还有财产、权益未了结。

特作此文,与同业共勉。

聂彦萍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研究委员会委员

聂彦萍律师,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导。专注公司商事领域方向,擅长公司治理相关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事务、民商事疑难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年5月25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公布)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不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四、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五、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六、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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