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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处理

 昵称46712677 2021-12-12
前言

一、本文讨论范围

广义的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本文的讨论范围仅限于以《公司法》为依据的解散清算,以《企业破产法》为依据的破产清算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二、规范性文件及在本文中的简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解答》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北京高院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规定》

三、相关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2、宋晓明、张勇健、刘敏:《<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1期。

3、杨宗磊:《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处置相关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理解基础

一、从解散到清算

1、《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公司法》第183条第1句: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解散清算中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公司法》第183条第2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司法强制清算。《公司法》第183条第3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中公司民事主体资格存在、注销后才消灭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民诉法解释》第64条第1句: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正文

一、公司注销后债权处理

承诺债权清理完毕的。虽然公司注销登记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但不能以公司自认债权已清理完毕而消灭公司债权。因为涉及到对权利放弃的认定,考量相关意思表示时应当遵守严格的标准,未足以达到明确无误的程度时,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除非公司股东在清算报告中表达了类似“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放弃主张所有可能存在的遗漏债权”的意思表示,则仅以清算报告或注销登记中关于“原公司债权已清理完毕”或“公司债权已经全部了结”的承诺,尚并不足以认定公司股东放弃剩余财产所有权。

1、《民法典》第57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除承诺债权清理完毕外的其他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处理,倾向于肯定《上海高院解答》的相关规定。但须注意的是,必须防止股东通过注销公司使公司债权、债务相分离,进而达到攫取公司债权、逃避公司债务的不正当目的。

1、《上海高院解答》第1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上海高院解答》第2条: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3、《上海高院解答》第3条: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4、《上海高院解答》第5条: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处理

(一)经过合法清算而注销登记的

1、《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本条的理解:本条适用于清算组已经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进行补充申报的公司债权的处理。所有债权人(包括有重大过错的和无重大过错的)在法定期限内都可以补充申报,但其受偿范围有不同层次的限制:有重大过错的债权人只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获得清偿;无重大过错的债权人的受偿范围可以延伸到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但不可及于已实现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也就不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可见,清算组已经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后,有重大过错的公司债权人经补充申报的,只能就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获得清偿,且不能要求股东以其已经获得的公司剩余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公司依法注销登记后,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全部依据《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分配给股东,无剩余财产,有重大过错的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清算组已经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后,无重大过错的公司债权人经补充申报的,可以就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以及已经分配给股东的公司剩余财产获得清偿。根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所依据的“权利递减”原则(法定期限申报—补充申报—注销后债权)及《公司法》第185条规定的获知公司解散清算方式的不同(已知债权人用通知、未知债权人用公告),倾向于认为:(1)以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未在补充申报期限前补充申报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对公司的债权。公司注销后,公司债权人无权向公司股东主张债权。(2)以公告通知债权人的,公司注销后,公司债权人在股东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够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也不能转入破产程序。

(二)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的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民诉法解释》第64条第2句: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清算组责任

《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诉讼时效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登记后,不论是公司股东向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抑或是公司债权人向清算组、股东等相应人员主张债权,都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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