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商联邢台商会2009年10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邢台商会(简称:石家庄市工商联邢台商会)。第二条本会性质:石家庄市工商联邢台商会是由邢台籍从事各种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本会是石家庄市工商联直属商会,具有民间性、社会性、经济性。本会实行自立章程,自主会务;自选领导,自愿入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办会方针。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循商会规则运行,注重把握会员的意志和要求,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本会实行实业兴会、服务立会、民主办会方针,坚持会员至上、服务第一原则,真正把邢台商会办成“邢商之家”,切实维护会员的一切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省会与家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6号(总参通信部石家庄干休所院内)。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管理、会计、审计、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各项活动,增进邢台籍人士间的交流,推动企业的发展与创新;(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企业、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四)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商务层次,推动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教育会员热心和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七)加强与当地和家乡党和政府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其委托的各项事宜;(八)组织会员参加石家庄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石家庄市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类型: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是邢台籍人士为所有者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企业中的邢台籍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经济理论学者、法律工作者及相关人士。(三)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系邢台籍在省会的工商企业,及在相关的邢台籍工商业经营者及邢台籍的参与经营者;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推荐本会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咨询指导委员会 第十四条商会设咨询指导委员会,作为商会的咨询指导机构。 第十五条依据广结乡友,加强联谊,为商会发展奠定合作的人缘基础的原则,凡在省会和邢台地区供职的党、政、军等部门的邢台籍人士,不是商会会员,但愿意接受本会聘请的,均可成为本会的咨询指导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咨询指导委员会根据商会会长的委托,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商会的决策事宜建言献策。 (二)发挥商会与驻省会及邢台地区乡友的桥梁作用,引导乡友对商会及其会员关心和支持。(三)协调处理商会及其会员在运行中发生的阻碍性因素。 (四)积极促成影响商会及其发展的促进性因素。 (五)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应邀参加商会的有关会议。 (六)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咨询、指导事宜。 第十七条咨询指导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商会从咨询指导委员会成员中选聘。第十八条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商会会议时,有发言、建议、指导权,解答咨询权。第十九条咨询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没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也不享有从商会取得咨询费用或报酬的权利。对商会做出较大贡献的成员,由商会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第二十条商会与咨询委员会的协调、联络为商会秘书处。咨询指导委员会主任可视情况每年组织1-2次通气会,邀请商会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互通情况,共谋发展。会议参加人员和具体时间由商会负责组织。 第五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商会的管理机构,秘书处是商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通过重要决议。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市工商联批准。但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聘请本会咨询指导委员会领导成员;(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机构成员的届中增补和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力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举行。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监事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商会的重大事件进行决策; (二)决定秘书处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四)决定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确定其报酬或奖励; (五)对其他重大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商会领导班子成员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秉公办事,热爱商会工作。(三)热心、务实,事业心责任感和为会员服务的意识强烈。(四)在所从事的经济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五)身体健康,精力旺盛,沟通、社交能力较强。(六)有一定的时间、精力参加商会的会议和工作。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商会领导工作; (二)召开、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负责或委托管理本会财务; (四)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会务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工作职责是: (一)起草本届商会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章程(草案)和修改建议; (三)提出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的推选和罢免建议名单; (四)落实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拟定本会年度考核目标和工作计划、财务执行情况; (六)制定商会管理制度; (七)了解、掌握监事会的工作。 (八)完成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职责是: 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长负责监事会的工作。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监督全体会员严格执行本《章程》; (三)对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制度开展活动情况,损坏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处理建议;(四)对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重点检查,定期检查的时间一般是在理事会召开之前。(五)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经审核的商会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由监事长召集随时召开,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六)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监事会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监事会拟定,由秘书处组织,特殊情况1/3以上监事、会长建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视情可邀请理事会有关理事参加。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监制和认可的票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费;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会员会费实行届费制,即每届五年一次交清。交纳标准:会长50000元/五年;执行会长40000元/五年;常务副会长30000元/五年;副会长10000元/五年;理事3000元/五年;会员600元/五年。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收入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与商会业务直接的开支。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设备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网站、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二)差旅交通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有关人员的补贴奖励等; (五)会务费;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招待费; (九)与商会有关的其他直接开支。 第三十九条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全面负责或会长委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保证会费来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第四十条本会会费收缴由会长会议委托会员单位财务室代管,不设专职会计、出纳,聘用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实行现金、帐目分支建帐。商会秘书处由会长会议批准放置一定量的流动资金,由会长会议指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代管。第四十一条本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半年向会长办公会、每年向理事会、届满换届向会员代表大会各汇报一次情况。第四十二条本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并接受每一位会员和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市工商联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将审计结果按年度向理事会公布,并报市工商联备案。第四十三条本会的全部有形资产和与本会有关的无形资产属于邢台商会,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本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冒用、盗用和侵占。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核准。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商会经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并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石家庄市邢台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石家庄市邢台商会,英文名称:shijiazhuangXingtaiChamberofCommerce英文缩写:SXTCC。。 第二条本会性质:石家庄市邢台商会是由驻石邢台籍从事各种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具有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商会规则。本会实行实业兴会、服务立会、民主办会方针,坚持会员至上、服务第一原则,真正把邢台商会办成“邢商之家”,切实维护会员的一切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省会与家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分别接受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35号“波尔美酒品酒店”八楼,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管理、会计、审计、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各项活动,增进邢台籍企业间的交流,推动企业的发展与创新;(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企业、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四)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商务层次,推动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六)教育会员热心和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七)加强与当地和家乡党和政府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其委托的各项事宜;(八)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类型:主要是单位会员。 凡邢台籍在省会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邢台籍在省会的工商企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议讨论批准;(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积极推荐本会会员;(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商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力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举行。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邢台籍工商界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石家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石家庄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负责商会领导工作(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实体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报告石家庄市民政局和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石家庄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石家庄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2014年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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