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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都会遇到这两类个税问题,秒懂解决方案!

 青青河边草603 2019-05-19

取得年终奖如何筹划最节税?

补发拖欠的工资又如何纳税?

新个税下,这两种情况的个税问题发生了哪些变化,到手的钱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小编整理了大家近期普遍关注问题,将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第一部分
年终奖个税问题
问题一:2019年1月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属于2018年还是2019年的费用?按哪年的工资薪金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年终奖如果在2018年计提,按权责发生制那么该费用归属于2018年度。从个税范畴的角度,根据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2019年1月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属于2018年的费用,但是,属于所属期2019年1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应于2019年2月份进行申报。

问题二: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单独按全年一次奖金计算个税更合算?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分析两种方法如下:

1、综合所得计税方法

居民纳税人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1-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万-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个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3、案例解析

(1)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时,年终奖计入综合所得

案例1:小A在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无其他所得,假定小A可享受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固定为1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

分析:小A全年可享受的免税金额为:60000+(1000+2000)×12=96000元。显然,小A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入综合所得则无需交纳个税,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计入综合所得,则需要单独计算纳税。

因此,当全年综合所得以及年终奖合计扣除基本减除6万、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0时,年终奖选择计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2)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二者皆可

案例2:小A在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0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无其他所得,假定小A可享受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固定为1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

分析:小A全年可享受的免税部分为:60000+(1000+2000)×12=96000元,如果将年终奖计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20000-96000)×3%=720;如果将年终奖单独计税=(100000-96000)×3%+20000×3%=720。结果相同。

因此,当全年综合所得以及年终奖合计扣除基本减除6万、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在[0,36000]区间时,纳税人首先应充分享受四项扣除后,余额在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划分后分别计算个税,而无论合并为综合所得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都适用第一档税率3%,所以应纳税额也是一样的。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拆开分配计税

例3:小B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三险一金为4600元,可扣除的专项附加为每月3000元,本年发放了年终奖231200元,假定无其他所得。那么小B的薪资应该如何分配才能使其全年个税税负最低?

分析:

案例中划分应纳税额计算:

Ⅰ. 免税金额=60000+(4600+3000)×12=151200元;

综合所得纳税=10000×12-151200<0;

Ⅱ.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231200×20%-1410=44830元。

Ⅲ. 合计纳税44830元。

筹划后应纳税额计算:

Ⅰ. 免税金额=60000+(4600+3000)×12=151200元;

Ⅱ. 全年应纳税额=[10000×12+231200]-151200=200000元,大于36000元;

Ⅲ. 先满足年终奖级距36000,再将余额计入综合所得:

36000×3%+164000×20%-16920=16960元。

很显然税负低于原来的划分。

因此,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按月换算后的税率表,速算扣除数也是按月换算后的。当全年综合所得以及年终奖合计扣除基本减除6万、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大于36000元时,纳税人首先应充分享受四项扣除后,余额在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划分。以6个临界点: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96万元测算,税负最低的划分情况总结如下表:

以表中第1行为例:当全年综合所得以及年终奖合计扣除基本减除6万、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大于36000元小于203100元时,选择享受免税额后的余额拆分为年终奖36000元,剩余金额为工资薪金,分别单独计算个税,税负最低。

表中其他行次,以此类推。

问题三:年终奖发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员工有选择何种方式计算年终奖的权利,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向员工进行告知计算方式。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员工选择了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注意该计税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3)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企业负担个税的条款需要调整。因为新个税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替员工承担税款的企业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企业平时按税后工资发放给员工,在次年汇算时发现员工应补缴个税,那么税款该由谁来承担?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时享受,如果出现退税,税款应该退给单位还是个人?

建议企业提高员工工资,然后将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修改为税前工资,由员工自行承担税款。

第二部分
补发拖欠工资个税问题
问题四:2019年1月发放了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工资,基本减除费用按5000元还是10000元扣除?如果是2019年2月发放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2月的工资呢?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新个税法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法,由扣缴单位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如果单位当年有欠发工资,在发放月份按累计计算,减除费用是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在任职受雇佣数计算,这样就避免了由月度工资发放不均而导致不能充分享受费用减除的问题。

但是,如果出现跨年发放工资的情况,在按月预扣预缴时原则上只能按发放当年的月份数计算,不能因为发放的是以前年度的工资就累加以前年度的月份数。

因此,案例中,2019年1月发放了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工资,视为都是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基本减除费用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如果是2019年2月发放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2月的工资,则2月可以扣除两个5000元(即只能计算当年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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