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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什么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建喜图书馆 2019-05-1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罔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同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 严犯罪对象是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方法,躲避海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即通常所说的绕关走私、瞒关走私、夹藏走私及后续走私行为。所谓后续走私,是指走私分子以合法的形式将货物、物品进出口而实际上进行走私的行为,如《刑法》第154条规定的情形。

“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是指违反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偷逃国家准许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应缴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自然人走私的为l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走私的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实施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为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被有关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为加大对小额多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而规定上述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是独立于偷逃税额之外的一个定罪情节,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影响此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是适用本项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此前多次走私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仍然应当将多次走私偷逃的税款进行累计,视其数额情况和情节定罪量刑,未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55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也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其中,“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边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存储、加工、寄售的货物。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监管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应缴税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走私的故意,但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私行为,一般是由于不懂海关监管规定或者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过失造成的,应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不以牟利作为构成要件。

参阅: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主编南英,2015年;

2、《刑法罪名精释》,主编周道鸾、张军,2013年;

3、《刑法学》第五版,张明楷著,2016年。

文章来源:律思、成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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