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清教授2019年5月19日在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办的“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促进PPP规范发展”研讨会上对《政府投资条例》与PPP的关系及影响的发言要点: 


《政府投资条例》侧重前期(规划到建设);对PPP而言,则特别与规划、可研/方案、立项等前期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都是发改委和/或行业部委主管的,重点解决项目该不该上的问题;然后才考虑,项目是采用政府投资模式或PPP模式?我在2014年全国第一次PPP公开论坛上明确提出的“PPP五步曲”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参见“清介有守王守清:PPP四原则五步曲六评估”)。 当然,不管采用什么模式,都要追求全寿命期的绩效,包括效能、效率和效力等结果;而PPP尤其强调投资者对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集成优化,否则因投资者的融资成本比政府的融资成本高而无法比传统模式更有效率/物有所值;政府则应加强绩效监管与评估,特别是运营期的,否则出了问题,公众不是去找投资者,而是找政府,因为提供公共产品的终极责任是政府的。

《政府投资条例》不仅强调项目前期,也强调了几个关键阶段的监管与评估,这与PPP不冲突。当然,PPP项目中政府对绩效和监管更严格,因为实施过程中的部分控制权给了投资者,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投资者若不专业(如能力和效率不如地方国企)就可能亏本和被处罚。 对前面几个幻灯片的小结就是:项目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政府投资条例》为PPP项目的筛选、可研论证等前期环节的规范运作,以保证项目成功和可持续奠定了更好的基础,强调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本质即政府是股东)的PPP项目(政府投资补贴和/或贷款贴息的本质即政府不是股东),实行审批制;对采用备案制的企业完全投资的PPP项目,则要严格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PPP模式的必要性;对于以工程建设为主,无实质运营的如BT和垫资承包,就不得采用PPP模式;对于运营内容少,主要依赖政府付费的项目,要严格决策论证,审慎采用PPP模式。 下面再从投融资的角度分析。投融资有很多特性/分类和很多具体方式,如项目投资方式可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项目经费来源中有资本金(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政府投资涉及政府出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这是直接投资方式;政府给投资补贴(相当于把项目规模减小)和贴息(相当于减少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则属于使用了政府资金;而PPP也涉及资本金和贷款,有直接投资(如投资者出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但不符合资本金穿透要求的算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如基金、银行和保险做股权投资;其实,放贷对他们而言,也可以算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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