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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面对未来的责任伦理,如何被“最终奠基”? | 社会科学报

 老王abcd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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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面对未来的责任伦理,如何被“最终奠基”? | 社会科学报

通过阿佩尔的“最终奠基”,商谈伦理就演变为一种人类共同面对未来的责任伦理学。后习俗伦理的普遍原则(正义和自由)于是也就最终奠基成为后习俗共同责任原理。

深度

原文 :《后习俗责任伦理如何最终奠基》

作者 |复旦大学教授 邓安庆

图片 |网络

“后习俗责任伦理学”的问题史

“后习俗责任伦理学”不是这一问题史最初的概念,而是最后确立的概念。就“最初”概念而论,是由当代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现代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创立者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1927-1987)提出的,即“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的“道德意识发展”或“道德判断能力发展阶段”理论;经过阿佩尔(Karl-Otto Apel,1922-2017)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共同创立的“商谈伦理学”( Diskursethik或译作“对话伦理学”和“话语伦理学”)的哲学奠基与改造,这种道德意识发展的阶段逻辑,变成了当代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热点。阿佩尔最终又把“商谈伦理学”或“交往伦理学”变成了“后习俗责任伦理学”。也就是说,“前习俗水平”的道德意识、“习俗水平”的道德意识和“后习俗水平”的道德意识发展阶段理论,是科尔伯格提出的,但他主要是在心理学和教育学领域产生影响。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则将之放在“商谈伦理”和“社会交往伦理”上为其进一步作了哲学的奠基,使之从心理学领域过渡成为哲学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阿佩尔又将“商谈伦理学”转向了“责任伦理学”,最终“后习俗伦理学”(Postconventional Ethics)或“后习俗道德”( Postconventional Moral)准确地说,就变成了“后习俗责任伦理学”这个概念。所以,这个概念的版权最终只能归于阿佩尔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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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佩尔 Karl-Otto Apel (1922-2017)

坚持“形而上学”的最终奠基

我们现在着重介绍阿佩尔对“后习俗责任伦理”的解决方案。

因为无论是在阿佩尔还是哈贝马斯对科尔伯格道德意识“第六阶段”的解读中,这一阶段都已达到了普遍的伦理原则,行动的正当性是根据与自己选定的伦理原则相一致的、与合乎良心的自主决定相一致的。(科尔伯格提出了道德判断能力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的理论。即第一、二阶段代表“前习俗水平”,第三、四阶段代表“习俗水平”,第五、六阶段代表“后习俗水平”。六阶段分别是惩罚和服从阶段,个人工具性的目标与交换阶段,人际间相互期望、相互关联和协调一致的阶段,社会系统和良心维系阶段,权利优先、社会契约或功利主义阶段,有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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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Justice as Reversibility,强调的是交互性或对等性原则,即互惠和权利平等,推己及人那样的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而本质上是普遍的正义原则。但阿佩尔和哈贝马斯一样,都认为需要在对道德危机的化解能力中对此作进一步的阐明,才能够在伦理学上真正地抗拒相对主义。他们两人都借助于超越康德的主体主义的道德理论来达到对科尔伯格的超越。

但两人超越的路径是不一样的。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依然是在主体性的范围内超越康德,即把康德的主体性道德理论视为单一主体反思性道德自律,而建立在交往行为理论之上的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是基于“主体间”有效的商谈与对话的伦理原则,伦理共识是可以依其制定的商谈程序而实现的。阿佩尔至少在两点上对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是不满意的,第一,哈贝马斯对康德伦理学的超越,依然还是局限于“主体间”的层面,而没有推进到“实体的伦理性”层面;第二,要把最高伦理原则的最终根据推进到实体性伦理,即黑格尔所强调的“客观精神”的实体伦理层面,就必须坚持“形而上学”的最终奠基,才有可能确定出“最终奠基的标准”,而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的哲学根据却是放弃“最终奠基”的所谓“后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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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

之所以需要有此形而上学的渴望,阿佩尔一直谈论他们这一代人所经历的纳粹战争的失败性的心灵创伤,这种创伤导致了存在主义对于生存意义的绝望感。如何从这种绝望中走出来?已经没有宗教能够带来救赎的希望,于是只能在形而上学中寻找这种替代性的满足。因此,哲学伦理学如果还能指导人类的生活,就必须在这个充满不义不公、看似毫无意义的世界上能够证明,这个世界依然还能具有一种对“道德存在”( Moralischsein)作为目的自身的存在主义追问,以化解人们对生存的绝望感。因此,他的伦理学必须坚持这种具有准宗教性质的形而上学的最终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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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未来的共同责任伦理学

以道德存在作为目的自身需要有一个世界公民社会的理想交往共同体,对于这种共同体,阿佩尔试图以先验语用学来为此奠基。在完成了对这个理想的交往共同体的奠基基础上,阿佩尔寻找到一个同样试图在伦理学上超越康德的同盟军,那就是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1903 -1993)。

约纳斯面对新的科技文明对于人类未来的毁灭性危机,寻求一种人类能够持续、能够面向未来的“责任伦理学”。他像康德一样,把伦理原则视为先天立法的绝对命令,但这种绝对命令要能化解人类在技术文明时代所遭遇到的前所未有的道德危机,即人类创造的技术已经脱离了人类本身的控制,足以具有摧毁人类的能力这种根本性的危险。因此,商谈伦理只是寻求主体间的道德共识,还远远不能真正解决人类的正义难题,人类现在所面对的责任难题是人类是否还有未来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所能达到的普遍正义原则就不仅是主体间的正义,也不仅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正义,而是人类世代之间的正义,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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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责任”的本质界定,阿佩尔推崇的是德国哲学人类学家盖伦的定义:“责任这个词只有在某人公开地清算得出了其行为的后果并知道此后果的地方才有其明晰的含义;所以政治家的责任在其成就上,企业家的责任在市场中,公务员的责任在其上级主管那里,工人的责任在其作业的监管中,等等。”不过,这种责任界定,是职业角色和劳动分工的社会制度层面上的,因此,这种道德责任也只是科尔伯格第四阶段的角色伦理责任,后习俗伦理的第六阶段如何能够与这种意义上的责任伦理联系起来呢?

角色化的责任伦理本身是在一个国家意义上的社会职业功能化区分中的道德责任问题,这种区分本身是否具有伦理的正当性,需要第六阶段的普遍伦理原则——正义——为其辩护,因此,后习俗的责任伦理视野下的道德,要超越功能化的道德(这种意义上的责任是由实定法和纪律、习俗等“他律”来维系的),必须要有一个世界历史维度下的人类整体意识,它处理的不是社会职业伦理范围内的责任,而是在与自然相关意义上的人类整体的未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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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于人类未来的整体责任问题,依然可以接着后习俗伦理的第六阶段继续完成其奠基。因为内涵于商谈对话原则之中的普遍化伦理原理,实际上已经被参与到对话之中的相关人员所承认,也就是说,无论是对于康德主义者(他已经在反思性的对话中承认了以可普遍化的法则作为准则的道德性标准)还是对于科尔伯格主义者(对于所有角色主体都把可普遍化作为可接受的交互对等的解决方案)而言,商谈对话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调节性和程序性的原则来理解,这就可以表明,在相互理解的理想状况下,发问者向来就已经给自己和所有潜在的对话伙伴假定了对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可以达成共识的、纯粹理性的解答这一共同责任。而这种被对话程序所内涵的共同责任是有普遍约束力的。

也就是说,某人只要是带着严肃的问题参与到商谈对话之中,他就应该具有一种达成相互理解的善良意志,不仅自动地预设了所有潜在的对话伙伴具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也涵摄了在一个虚构性反设的理想交往共同体中具有某种解决问题的责任共识。这也就是阿佩尔关于最高道德阶段的后习俗伦理普遍原则的先验反思的最终奠基工作。所以,通过他的这一“最终奠基”,商谈伦理就演变为一种人类共同面对未来的共同责任伦理学。后习俗伦理的普遍原则(正义和自由)于是也就最终奠基成为后习俗共同责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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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后习俗的责任伦理学奠基,我们也就能清楚地把握到,儒家传统的习俗伦理,如果能在现代变化了的时代生活中继续引导和规范中国人的伦理生活,该进行返本开新的工作了。(本文节选自即将出版的《伦理学术》,文章题目与小标题为编者另加。)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57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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