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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轼“春娘换马”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位

 思明居士 2019-05-22

明代出版的一本女性诗歌作品总集《名媛诗归》中,记述了一件苏轼的文人轶事,这就是“春娘换马”。

这事是说: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贬黄州之前,有一名婢女被友人看中,苏轼答应将婢女换马,婢女羞愤自杀。

坡公又有婢名春娘。公谪黄州,临行,有蒋运使者饯公。公命春娘劝酒。

蒋问:“春娘去否?”公曰:“欲还母家。”蒋曰:“我以白马易春娘可乎?”公诺之。

蒋为诗曰:“不惜霜毛雨雪蹄,等闲分付赎蛾眉。虽无金勒嘶明月,却有佳人捧玉卮。”

公答诗曰:“春娘此去太匆匆,不敢啼叹懊恨中。只为山行多险阻,故将红粉换追风。”

春娘敛衽而前曰:“妾闻景公斩厩吏,而晏子谏之;夫子厩焚而不问马,皆贵人贱畜也。学士以人换马,则贵畜贱人矣!”

遂口占一绝辞谢,曰:“为人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今日始知人贱畜,此生苟活怨谁嗔。”下阶触槐而死。公甚惜之。

这一事迹使得苏轼的现代崇拜者非常愤怒,他们认为按照大文豪苏轼的人品是做不出来这种事情的,必须承认,由于年代久远,我们并没直接证据证明此事的真实性

从苏轼“春娘换马”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位

苏轼的风流是有名的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根据现代历史学界对北宋的研究,士人阶层买卖婢女这种事确实很常见,而且符合当时的价值观和法律。

嘉佑六年(1062年),王安石升为知制诰,替皇帝起草文书,按当时传统,夫人给他买了一个妾,这个妾的丈夫原为军官,负责漕运,因为船沉粮没需要赔偿,于是把丈夫用九十万钱把她卖给王家做妾。王安石却不忍此事,将妾送回,钱全送出去。

王荆公知制诰,吴夫人为买一妾,荆公见之,曰:“何物也?”女子曰:“夫人令执事左右。”安石曰:“汝谁氏?”曰:“妾之夫为军大将,督运粮而失舟,家资尽没犹不足,又卖妾以偿。”公愀然曰:“夫人用钱几何得汝?”曰:“九十万。”公呼其夫,令为夫妇如初,尽以钱赐之。 (选自北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

司马光是王安石政治上一生的对手,在政治上几乎事事与王安石作对,但在日常生活原则上两人却可说是惺惺相惜,司马光也多次拒绝夫人为之买妾,曾有朋友向他借五十万钱,说着不过是卖一个小婢的钱,而司马光却不高兴的回答说,我连肉都不经常吃,哪有五十万钱去买小婢?

从苏轼“春娘换马”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位

旧党领袖司马光事事反对王安石,但私德上却是一致的

王安石和司马光在私德上是那个时代的另类,在当时看已经到了不近人情的程度,而大多数士大夫,如苏轼,欧阳修等在这方面都是乐于享受姬妾成群的。

而婢女和妾哪里来?当然是买卖。

如庆历年间,名臣韩琦任职真定府,为了感谢某位门客的服务,花100贯买了一个婢女送给门客。这个事情的性质和苏轼以小婢换马差不多,同样不见有人指责韩琦。

所以宋人花钱购买婢女或者卖出,送给别人,在当时都属于正常行为,很少有人因此责怪他们。


那宋朝政府对此的态度是什么?

宋朝初期实行的是《宋刑统》,其中的条文和唐代的《唐律疏议》没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宋初对买卖奴婢的态度和唐朝是一样的:奴婢的地位和牲畜一样。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

宋代法律规定,奴婢买卖和牲口买卖一样合法,不过必须立合同,交易完成以后三天内发现有病可以让合同作废。

但同时,《宋刑统》中也有规定:诸掠人,掠买人为奴婢者绞。这是怎么回事呢?

从苏轼“春娘换马”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位

宋代,合法的奴婢交易被政府承认

因为在宋朝,买卖人口分成“合法”和“非法”两种。买卖人口本身不是罪名,关键是买卖的人口从哪里来。

合法的奴婢来源包括:国家将罪人的妻女贬为奴婢,或者自愿卖身为奴婢。对于这种人口交易宋朝政府甚至可以在其中抽税。

十月,豫令民鬻子依商税法许贯佰而收其算------宋史刘豫传

而非法的奴婢来源者包括拐卖,抢掠人口,对于这种非法途径而来的奴婢,唐宋政府一直在法律上严禁。

诸掠人,掠买人为奴婢者绞----------宋刑统

从苏轼“春娘换马”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位

网络上有个常见的误解,就是说宋朝已经没有无人身自由的奴婢,而是和现代一样采取雇佣形势找佣人。

实际上奴婢制度的消亡是个很长的过程,目前从学术界的研究来看,法律上视同牲畜的奴婢,和雇佣奴婢,(当时叫人力和女使)在北宋是同时存在的。直到南宋后这种法律上和牲畜相同的贱口奴婢才慢慢减少。

雇佣而来的奴婢,被称为人力和女使,一般以5年或者10年为期,在法律上他们是平民而非贱民,所以一般不会被转卖或者虐待。而被士大夫们转卖送人的,则多半是类同牲畜的贱口奴婢。

从苏轼“春娘换马”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位

北宋的人口买卖是如此兴盛,以至于当时人记载宋代汴京“京城中下之户,不重生男,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为什么重女轻男呢?因为可以“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被父母卖掉的事迹在宋朝很多,例如宋代的判案文书集合《明公书判清明集》就记载了一名女性的悲惨命运。

吴千二拐卖一名女子为妻,不久后玩腻了把她卖给翁七七之子,然后女子的生父找来把女儿夺回,而生父转而把女儿卖给李三九。

从苏轼“春娘换马”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位

婢女地位的高低,要看她是雇佣而来,还是贱人奴婢

上面是被父母所卖的。北宋时期,还可以看到大量平民被国家判罪成为奴婢,例如熙宁四年(1071年)戍卫西北重镇庆州的军卒,发动兵变,最后叛军的家属也连坐成为奴婢.

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

宋代实行募兵制,一旦成为军人,会提供宿舍给全家居住,这不仅是福利更是威慑:一旦军人逃亡,家属就会被罚为奴婢。所以这些犯官犯军的家属,就成为贱口奴婢的重要来源。

不过也要注意的是,宋代的法律也在不断修改中,宋代初期实行和唐代一样的《宋刑统》,到宋代中期实行新法律《天圣令》,逐渐开始提高奴婢的地位,例如开始准许奴婢与良人通婚。到南宋以后,逐渐没有看到犯官家属成为奴婢的记载了。

参考资料:

《宋代奴婢的生命权和社会地位》

《宋代人口买卖现象浅探》

《“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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