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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千万不要忽视遗漏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执法

 冬荣悦阅 2019-05-23

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启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公安交管部门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处理责任主体,在道路交通事故后,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作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因是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进行的全方位的调查,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责任追究中,公安交警部门虽然作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单位,但因同时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机关,因交通民警在管理中存在失职等行为,也常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017年6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在四川成都召开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推进会,会议主题就是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位深度调查。深度调查,成为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个新的工作职责。

成都会议上,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王强的讲话,实际上从侧面道出了为什么要推进该项工作。他说,要解决好事故深度调查的内容,涉及的责任主体和与政府事故调查的关系,以主动积极的态度争取政府事故调查工作的主导权。

争取政府事故调查工作的主导权,对公安交警部门来说,是有好处的,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一是公安交警部门逐步代行政府和安监(应急)部门地位,开始主导交通事故的调查;二是便于追其他企事业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形成高压态势,在交通管理领域,树立公安交警部门绝对的权威和地位;三是可以将此举作为一种履责中的作为和担当,防止自身被政府事故调查组、纪检和监察机关追责。

公安交警部门从深挖事故的原因入手,以安全为名开展的深度调查,效果很好,基本达到了公安机关争取政府在交通事故调查中的主导权的初衷。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执法工作基本是个空白

《安全生产法》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执法机构(以后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显然是对公路行业、道路运输行业等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

但是,《安全生产法》从出台,到2014年12月修改后的重新颁布实施,到现在,交通运输领域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授权进行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

交通执法机构显然还没有认识到,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是包含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这是法律的授权。法律授权的工作职责,必须履职尽责,否则就是不作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勇于担当,将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执法工作抓起来。

其次,通过抓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执法工作,同样也可以达到公安交警部门争取事故调查主导权的效果。

如在公路养护责任主体(普通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因公路养护管理问题,涉嫌对发生交通事故有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的,显然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以安全行政执法名义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又如在公路运输企业因安全管理问题可能负安全事故责任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同样应以安全行政执法名义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是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调查和处理结果同样可以达到提升交通运输领域执法权威和地位,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执法目标的效果。

再次,当年《公路保护条例》虽立法数载,迟迟不能纳入行政法规立法项目;一旦改个名称成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立马迅速出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已经尝到扛着“安全”二字办好事情的甜头。以安全的名义履行法定职责,更容易得到社会的敬畏和认可。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执法,是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不能丢,只能加强。

最后,交通运输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授权,制定《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不能局限于建设期间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动作为,依法行使整个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保护行业干部,保护整个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领域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形成向相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启动相应调查和处理、处罚程序的常态法律思维。

公安部门开展的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值得交通部门反思、学习和借鉴。

笔者的建议

当前,各省、各地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基本进入到攻坚阶段。

笔者注意到,已经出台三定方案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极少将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写入三定方案,不仅不利于编制的争取,而且确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笔者希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不要丢了安全执法这块重要执法阵地,不要让交通行业职权再度因无知而萎缩。

希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论在交通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还是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三定方案中,加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调查和处理及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责。

希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学会以《安全生产法》为执法依据进行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将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打造成交通综合执法中的重要执法门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来源:公路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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