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伤认定,并不是1道简单的判断题!

 护法人 2019-05-23

超老师,专注社保及职场问题解说!

本期超老师给大家解说:关于工伤认定的那些事!

01

上班打完卡后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是工伤吗?

案例1:王一是某公司职员,2018年5月15日上午08时30分在公司考勤机打完卡后,没有跟任何人打招呼就自行离开公司,去附近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

08时50分,王一骑自行车回公司上班途中被小汽车撞伤。随后,交警大队经过事故分析,认定王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月30日,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保局工伤科提交工伤申请,不料却被驳回。

拒绝申报工伤的理由是:人社局工伤科经审查资料发现,虽然王一在2018年5月15日上午08时30分考勤打卡上班,但是,之后并未向公司请假因私事外出,于上午08时50分左右,骑自行车与小汽车相撞受到的伤害。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工伤科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故,王一因私事外出,在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亦不能认定其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02

请假回家办私事,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案列2:张二系某传媒公司正式员工,在2018年6月5日上班期间,因家中水龙头需要维修,在离开之前先向上级领导请假,并经上级领导批准,才请假1个小时回家。但是不料,在处理完私事,返回单位的途中被小汽车撞伤,经交警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这种也是去办私事,归途算不算“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张二虽然是因私事外出,但是其正常请假并获批准,所以,在返回工作的路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视为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

03

乘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工伤?

案例3:孙三属于某科技公司职工,2018年10月8日,在乘坐班车上班的途中突发心脏病,在司机紧急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不幸去世。

对于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认定工伤,公司也是拿不定主意,所以还是准备了相关资料,提交到社保局工伤科做工伤申请,工伤科审核资料后,给出的处理意见为:“不予认定工伤”。

对于“不予认定工伤”的解释,工伤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来看。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③ 乘车途中≠工作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

所以,“工作岗位”通常只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

因此,孙三在乘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04

在办公室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案例4:周四是某公司职工。一个周五下班回到家后,却发现自己的手机落在公司办公桌上啦。于是,他又从家里赶到公司去拿手机。由于心急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公司出于人文关怀考虑,在周四休养治疗期间,派HRM吴经理前去探望。周四却以看病支出花费较大,要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津贴。熟悉工伤保险条例的吴经理觉得不合乎规定就拒绝了。但是,周四却认为自己是在办公室受的伤,就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还是被驳回。

人社部门驳回意见书指出:

认定工伤有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

周四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回办公室拿手机的私事),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

因此,周四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人社局工伤科依法驳回工伤请求。

05

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5:钱五系某创业公司正式员工,公司为了提高团队间熟悉感,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中得到放松,能够更好的完成日常工作,于2018年8月18日-19日,组织了一场不强制参加的为期2天的周边游旅游活动。钱五是个爱热闹的人,旅游这事他肯定积极参与,但是在一次爬山过程中,由于脚底一滑,滚落下台阶,导致脚踝粉碎性骨折。

这种情况下到底是不是工伤呢?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本次旅游既不是考察学习,也不是工作培训,更不是团建活动,而是一项与工作无关的员工福利,估计没办法报销工伤。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这次旅游虽然和工作无关,但是却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生意外,应当视为工伤才是。

还是让我们来通过权威信息来分析一下吧!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来进行区分:

(一)如果是单位强制要求或是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一般会被认为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受伤了,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二)如果活动不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可以自愿报名,不报名也不会有什么惩罚,这种情况下受到意外伤害,一般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根据以上权威信息来看,钱四公司对参加旅游没有强制要求,不报名没有任何惩罚,故,钱四这次受伤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06

62岁员工在工作时摔倒,算不算工伤?

案例6:唐五,女,生于1968年5月23日,并于2018年5月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唐五在家却闲不住,通过朋友介绍于2018年8月进入北京某公司做保洁工作。

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12月22日10时35分许,唐五在正常工作期间打扫卫生时,一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严重骨盆断裂,生活不能自理。

2019年1月10日,唐五的子女觉得其母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发生的伤害,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公司正常申报资料,但是却被人社局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依法应予驳回。

为什么唐女士的工伤不被认定呢?

我们从现有各地、各部门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时,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来找到答案:

(一)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职业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聘用时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聘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其他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范围,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

所以,根据上述分析来看,唐女士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唐女士跟用人单位仅存在劳务关系,就算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也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超老师小建议:

先安抚人,再办理事。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仅要及时做好工伤申报,还要做好人文关怀。因为在劳动者最脆弱的时刻不离不弃,才更容易让劳动者认同企业、感恩企业、回馈企业。

平时多积累,用时不慌张。不仅是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劳动者也要多学习工伤常识,加强对工伤问题的综合分析及判定能力,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