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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两文!北京产业地产不得分割销售,4类主体可整体购买

 天堂的咖啡屋 2019-05-23

连发两文!北京产业地产不得分割销售,4类主体可整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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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排云来源 | 选址960本文2101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

刚刚,曾小范围流传的研发、工业项目转让新政正式公布。

一方面是堵。文件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工业项目;只有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4类主体可以整体买受已建成的研发、工业项目。

一方面是疏。文件明确,对买受人的申请,由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审批权限从市政府下放到区政府。

一堵一疏间,北京产业地产全面迎来「持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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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

5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下称216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7号)》(下称217号文)两份文件。

216号文仅6条400余字,但条条关键,明确了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能不能转让」「怎样转让」和「谁来审核」的问题:

  1. 建设单位整体转让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应是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
  2. 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研发、工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其他研发、工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 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4. 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5. 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工业项目。
  6.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研发、工业项目的转让或销售。

217号文4条400余字,主要围绕产业项目转让的「审批方式」问题,明确了产业项目转让的审核主体、审批时限:

  1. 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其他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 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3. 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研发、工业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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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变化

「一堵一疏」,有人欢喜有人忧,新政策带来的变化料将深刻影响北京产业地产的未来发展。

变化一:从对分割销售留有余地,到全面禁止分割销售。216号文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工业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研发、工业项目的转让或销售。

而在此之前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用[2010])480)号》(简称480号文)规定:确需转让或分割销售的研发、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2010年10月1日前的研发、工业项目,建设单位整体转让的不需审批。

简单说,按照既往的规定,产业地产通过「申请→上会联审→市政府审批」这样的流程,是有希望拿到分割销售许可证。但现在,彻底没有这个机会了。

据选址960了解,官方彻底停掉分割销售,原因是认为研发、工业项目分割销售政策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研发、工业项目分割销售,容易滋生炒房炒地行为,干扰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切实让产业项目回归承载业态的属性,扼制违规炒房抄地行为,建议禁止研发、工业项目的分割销售。」

变化二:审批权下放,审批主体从市政府调整为区政府,且明确审批时限。据选址960了解,这一变化意在提高效率、落实权责对称的原则。

按照规定,工业、研发项目虽然不可以分割销售,但允许整体转让,转让的对象是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那问题来了,这些购买方的资质条件,是谁来审核、按照什么标准、审批耗时多长呢?

按照早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京规划国土发[2017]121号)(简称121号文)第三条规定:产业项目买受人应为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对买受人购买条件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但从近两年的实施情况看,大部分区没有明确的审核部门、标准和时限,导致此类项目买卖双方无法完成交易。

新的政策即对121号文进行了完善:审批主体调整为区政府,审核主体为区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明确了审核时限,对买受人的申请,区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园区管理部门,应该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时,217号文还要求各审核主体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尽快挂网公布。

这意味着,对产业地产运营商来说,一个企业是否有资格购买园区物业,将有标准可依、有部门能管、且时长可控。预计将大幅提高困扰产业地产的审批效率问题,促进产业地产的招商周转速度。

对北京产业地产来说,新政是挑战也是机遇。你怎样看待它将带来的影响?留言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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