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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散货短量那些事儿

 航海资料收藏 2019-05-24

众所周知,越南所有港口都是短货以及并发扣船的易发地,但其中以南面的Phu My (Cai Mep)和北面的Cai Lan为冠。为了不影响后面卸货港收货人的货物调度计划,收货人一般不会在第一个卸港扣船。

对于国际散货运输,绝大多数的计重方式都是水尺计重,只有极少量的贵重散货会选用岸磅计重,越南也不例外。依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需要对装船货量负责,这就要求承运人需要在卸货前对货量核实确定,海上散货运输通常由船上大副代表承运人进行水尺计重。

有种情况,船东要警惕,越南收货人的检验员经常通过调整吃水读数和/或测 水 数据,使得卸货数量与真实货量有偏差。如果船方试图与他们理论,他们通常非常坚持他们的看法甚至下船后不再回来。有时他们还坚持要求船长签署他们的水尺报告且不允许添加批注,如果船长坚持,他们就威胁要推迟卸货。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委派一名检验人登轮保护船东利益。和其他司法环境不理想的地区一样,在越南安排检验并不能保证水尺计量一定不会出现争议、纠纷或者扣船,但是能将这种威胁降至最低,对船东来讲也是最可行的预防措施。因为假如手中没有什么证据的话,船东会在抗辩时处于劣势。考虑到法律上对证据的重视,为了更好地保护船东、租船人的利益,即使在当地律师参与之下,检验的重要性仍然不言而喻。

据了解,越南某些港口的基础设施很差,尤其是Cai Lan 港。有些情况下因为港口仓储有限或者港口根本就没有存储能力,所以货物卸船后会被很快通过卡车或驳船转运。假如船东没有安排水尺检验,而依赖港口的浮式抓斗称或者岸边桥磅桥数据的话,会不得不承担卸货过程中散落造成的短量,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舷至舷”,从这个角度来说岸上数量并不能对承运人形成约束。不过假如承运人没有进行水尺计量,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根据英国的相关判例,法院很可能会因此接受收货人提供的数据。[The “Atlas”(1996)1 Lloyd’s Rep.642]

在现实操作中不论提单或租约下的管辖条款如何,会有越南法院乐意出具扣船令的情况,法院有权以对物诉讼采取行动和出令扣船。当地法院在证明索赔的文件要求方面也相当灵活,比如可以接受提单的扫描件,甚至不需要背书的提单背面。

虽然说承运人对任何扣船令都可以提出申诉,但越南法院通常要求申诉必须在船长收到扣船令后48小时内提出。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提起申诉无疑非常困难,但如果及早通知通代和律师的话也是有可能实现的。申诉并不意味着这种索赔会消失,而是在谈判中能提供一个更公平的环境。

法院通常会冻结扣船申请人银行账户上与索赔金额相当的资产,也可能转而接受其他像房产所有权文件类似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周末在银行关闭不上班的时候。所以对于索赔人来说法院的扣船担保压力相对较小。然而对于船东为了放船提供的担保,法院在审查时会非常照顾索赔人的意见。保赔协会出具的担保函(LOU)一般不被认可。

基于上述原因,实践中大多数索赔都是快速解决。为了获得最好的解决结果,索赔人通常会在周五下午扣船以给船东最大压力。可能的情况是,由当地通代代表船东和协会出具一个“付款保证书”(promise to pay)给索赔人,他们也会放船。

另外需要提醒船东注意的一点是,散货的国际贸易,一般都有在装卸货上的允许货差,也就是公认的的0.5%。但是越南是不承认这个惯例的,因为这只是一种贸易习惯而不是法律。这种惯例在中国法下的判决也飘忽不定,所以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短量在0.5%以内承运人就可以高枕无虞。

总之,假如发生货损货差,不仅限于在越南境内,一定要及时通知船舶保赔险保险人以及保险经纪人,获得专业的协助,擅自处理很容易失去对局面的控制,进而丧失将来同货主的协商谈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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