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介绍与梳理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全文,该会议纪要以2021年6月10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内容为基础,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而形成。 该会议纪要分为三部分,分别为涉外商事、海事以及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其中海事部分又分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物权纠纷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海事案件。本文将着重解读该会议纪要海事部分三个实践中会涉及的重要条款。 02承运人对大宗散装货物短少的责任承担 03无单放货纠纷的举证责任 《会议纪要》第62条:“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为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运人抗辩货物并未被交付的,应当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在其控制之下。 无单放货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案件,即使最高院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由于纠纷情况层出不穷,在诉讼阶段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如何举证证明货物被放便成为首要难题。 在大多数案件中,无单放货事实发生在国外,国内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若要提交直接证据比较困难,一般系通过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为提供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笔者办理的相关案件以及司法实践中托运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通常的做法,除正本提单外,还要注意搜集整理目的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不着的证明,货物被交付的证明(如承运人的自认、货代或船代告知货物被放行等),若交接方式为整箱交接的集装箱运输需提供载货集装箱已被拆箱运回或投入其他航次使用的证明等等。 对于实际承运人或拥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货运代理企业而言,则需提供证据证明货物仍在其掌控之下,而该举证责任亦不轻松。承运人需在国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找到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货物状况及存放地点作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当前状况作出翔实记录,并且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同时还应对货物交付流程、整箱交接货物的集装箱被拆箱流转的原因作出说明,若以上举证较为困难时,承运人甚至可以要求以货物回运的方式证明其仍掌控着货物。需注意的是,在(2012)浙海终字第121号案中,即使承运人提交的公证文书证明货物存放在目的地仓库,但承运人无法说明其与仓库之间的关系,即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的,仍会被判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04承运人免除无单放货责任的举证 05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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