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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语”一词释义的思考和商榷

 昵称m5Gu5 2019-05-25


“军语”这一概念,是军事术语理论的逻辑起点。正确认知“军语”概念,对于研究、管理和使用军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军语”这一概念的科学定义,是军事术语学的重要奠基石。

在我军的军语汇编中,有3个版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以下简称“《军语》”),收入了“军语”一词并对“军语”这一概念作出了不尽相同的释义。本文对这3种释义作简要评析,提出商榷意见供研究者参考。

一、1982年版《军语》中的“军语”释义

1982年版《军语》对“军语”一词的释义是:“军事术语的简称。表述军事概念的语词。军语要求规范化,词名及其含义应准确、统一。全军使用统一的军语,便于诸军兵种进行合同作战、训练和战备工作。”这一释义从语形、语义、语用三个方面表述了对“军语”概念的认知:

——关于“军语”语形的认知。释义认为,“军语”是“军事术语”的简称,二者为同义形式。这是对“军语”语言形式(完形和略形)的认知。同时指出,军语属于“语词”,即词或词组一类的语言成分。这是对“军语”语言单位的认知。

——关于“军语”语义的认知。释义指出,“军语”是“表述军事概念的语词”。实际上,这句话才是“军语”定义,概括了“军语”的基本内涵。其中“语词”是邻近的属概念,“表述军事概念”是种差。从术语学原理上看,“军语”是“军事概念”的“能指”,“军事概念”是“军语”的“所指”。

——关于“军语”语用的认知。释义表明,“军语要求规范化,其词名及其含义应准确、统一”,这是关于“军语”术语化处理的语用要求;“全军使用统一的军语,便于诸军兵种进行合同作战、训练和战备工作”,这是关于“军语”规范化使用的语用要求。

总体上看,1982年版《军语》中的“军语”释义要素基本完整、定义比较准确。但是,对“全军使用统一的军语”重要意义的概括不够全面,“便于诸军兵种进行合同作战、训练和战备工作”的话语,涵盖不了军语在军队全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1997年版《军语》中的“军语”释义

1997年版《军语》对“军语”一词的释义保留了1982版《军语》释义的主体部分,仍然从语形、语义和语用三个方面表述对“军语”概念的认知。认为“军语”是“军事术语的简称。表述军事概念的语词。是规范化的军事用语。军队在作战、训练及其他工作中必须使用统一军语。”以上释义中关于军语语用的解释发生了两点重要变化:

——引进了“军事用语”这个“军语”的上位概念。1997年版《军语》对“军语”释义最为重要的修订,就是引进了“军语”的上位概念“军事用语”,并以“规范化”这一语素对“军事用语”作了限定。“军事用语”一词表明了“军语”的适用领域——军事领域,而“规范化”这一限定成分则表明了“军语”的生成方式——术语化。这个上位概念的引进,对“军语”概念的科学认知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抓俘虏”“捉舌头”“捕俘”三者语义相同,都可以作为“表述军事概念的语词”,但是,只有“捕俘”一词才是经过术语化处理的“规范化的军事用语”。

——明确了军队使用“统一的军语”的强制性要求。1997年版《军语》的“军语”释义修订了关于使用军语的要求,强调“军队在作战、训练及其他工作中必须使用统一的军语”。这一语用解释中使用了“必须”一词,比1982年版《军语》中“全军使用统一的军语”的要求更具刚性

1997年版《军语》的“军语”释义延用了十多年,在军事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军语”释义。不过,这个释义中使用的祈使句式(如“……必须使用统一的军语”)与术语释义的陈述性要求有所不符

三、2011年版《军语》中的“军语”释义

2011版《军语》对“军语”释义作了较大调整,将其解释为:“军事术语的简称。军队在作战、训练及其他行动和工作中统一使用的规范化军事用语。是组织各项军事活动,规范军队体制编制,表示各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名称及功能,撰写各类军用文书的标准用语。

这一修订后的释义着重强调了军语的语用功能,对军语使用的语域作了比较具体的表述。同时,在释义中统一使用陈述句式,不再使用原释义中关于语用要求的祈使句式,使语言表述更加符合术语的释义规范。但是,这一释义的修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

——对军语本质属性基本认知的缺失。术语是“能指”,概念是“所指”,这是术语学对术语本质属性的基本认知。国家标准《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 GB/T 10112—1999)对“术语”一词的解释是:“专业领域中概念的语言指称。”术语学家冯志伟先生也认为:“通过语音或文字来表达或限定专业概念的约定性符号,叫做术语。”2011年版《军语》中的“军语”释义,删除了原释义中“表述军事概念的语词”的说法,使修订后的释义对军语本质属性的认知出现了不应有的缺失。

——语用表述意欲求全但列举不周。2011年版《军语》的“军语”的释义认为,军语“是组织各项军事活动,规范军队体制编制,表示各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名称及功能,撰写各类军用文书的标准用语。”这段关于军语语用的解释,看似具体、详细,但却不够周全。比如,“表述各种武器装备原理、构造及使用方法”“撰写各类军事学术论著”“制定军事法规”“指称军队和军人各类标识”等等,似乎不能完全概括其中。另外,“组织……”“规范……”“撰写……”等大多用于表述有组织的行为,其主体并非全体军人。这种表述虽然重视了军语使用语域的具体化,但却忽略了对全体军人在日常生活中规范使用军语的要求。

——“标准用语”的定位语焉不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事实上,国家通用语言中的规范用语包括基本词汇、一般词汇等,都是组织军事活动、指称军事事物的“标准用语”。因此,在一份军用文书中,作为话语建筑材料的“标准用语”,应当是国家通用语言的所有规范语词,包括实词和虚词;而军语则是其中专用于指称军事概念的标准用语。

总之,2011年版《军语》中的“军语”释义比较通俗、具体,对于帮助广大官兵了解军语的功能和意义有积极作用。但是,这个释义也存在表述不够精准、不够周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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