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http://m.gmw.cn/2019-05/25/content_1300399266.htm,id:1300399266 桂林 奥地利作家弗兰兹·卡夫卡所著《审判》一书,讲述了一个颇具争议的故事。银行职员约瑟夫·K在三十岁生日当天被突然地、莫名其妙地逮捕,却全无逮捕的手续,也没有被告知逮捕的罪名,甚至连审判的主审法官也无从知晓。他自知无罪,找律师申诉,极力加以证明,然而一切努力均属徒劳,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无罪。彼时,整个社会如同一张无形的法网笼罩着他,经过了长达一年的莫名其妙的挣扎,约瑟夫·K在他三十一岁生日的前夜被处死。 作为一名检察人员,看完这部小说第一反应不是老K究竟有没有罪,被判处死刑的结果是否正当、合法,而是他所经历的审判程序,是否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做到了作为底线正义的程序正义最起码的要求?以这两点来审视《审判》,它缺乏最起码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已经完全脱离了司法正义的轨道。 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指的是整个诉讼程序必须体现公正、公平。程序正义可谓是司法正义的底线,就算最终的处理结果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是正义的,只要违背了最低正当程序的要求,那么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个诉讼就是可以非议的、不公正、偏离正义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具有参与性、中立性、及时性、对等性和自治性等。文中约瑟夫从莫名其妙被逮捕时起直至最终走上刑场,整个过程看不到一点程序正义的身影。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作为被控告方能够参与到对自身行为的审判中来尤为重要。其体现的不仅仅是使被追诉人获得尊重的尊严感,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方只有参与进来才能运用辩护权的利器维护其正当权益,可以说一个国家辩护权的发达程度是其法治水平的缩影。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又是其享有知情权,他有权知道自己的什么行为触犯了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只有如此他才谈得上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读罢全书我们找不到任何官方对其作出的一系列司法行为的告知,导致他通过所谓的“途径”知晓自己可能犯法的行为从而作出不知所谓的挣扎与反抗。当发现其所做的一切都是枉然时,他的内心似乎就“安定”了,这种“安定”可能是绝望,更可能是他自己也觉得自身犯罪了(从他后来走上刑场时没有丝毫挣扎与喊冤可以看出),究竟是什么样的司法制度能够让人产生如此大的变化?值得深思。 在司法制度已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我们要时刻谨记约瑟夫的痛。司法人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要不断反思:在追求结果正义的同时有没有做到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否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蚌埠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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