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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刘刘4615 2019-05-27
原创 法律读库 2019-05-26 20:06:26

作者:许昊文,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投稿原题:“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最高法院再审案件类案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变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到期不能偿还的,债权人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则主张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司法解释近期发生了剧烈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旧规则”)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旧规则”推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举证责任负予夫妻一方。现实中,夫妻非举债方通常难以证明另一方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往往运用旧规则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旧规则”容易导致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巨额债务,引发了诸多批评。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下简称“新规则”)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于是,“新规则”推定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大额借款为个人债务,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负予债权人。

二、最高法院的应对之策及问题

如此一改,让众多莫名背上债务的丈夫或妻子看到了希望,他们对大量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申请再审。面对井喷的再审案件,最高法院紧急出台了《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通知》第2条的指导思想是:(1)原则上,因规则变动提起的再审应驳回,“新规则”出台前,按“旧规则”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特殊情形下(如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再审法院可以适用“新规则”予以改判。

可以说,《通知》原则上“新规则”无法溯及既往的规定,妥善地解决了再审案件激增的问题。但《通知》也引发了两个新的问题:

第一: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新规则”予以改判,相当于给“新规则”溯及既往开了一个口。这个口开的有多大,需要通过研究案例予以确定。

第二,《通知》仅是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无司法解释之名,却行司法解释之实。在名义上,《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则存有疑问,反应到案例中就是,《通知》第2条能否作为法律依据在判决主文中引用?

三、最高法院相关案例

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出最高法院相关再审案例4则,其中运用“新规则”改判的再审案例1则,其余皆驳回了再审申请。列述如下:

(一)林何、陈小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林何案”)

林何、陈小晔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林何借款2000万元,与债权人签订《借据》,妻子陈小晔并未在《借据》签字。后债权人将林何、陈小晔诉至法院,一二审均依照“旧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推定200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出台后,林何、陈小晔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妻子陈小晔对2000万元借款毫不知情,应适用“新规则”予以改判。

最高法院认为:1.该借款数目甚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借据》无妻子陈小晔签名,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3.债权人对涉案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最高法院适用“新规则”予以改判,认定2000万元借款为丈夫林何的个人债务。

(二)崔玉花、杨兴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崔玉花案”)

婚姻存续期间,崔玉花之夫马耀中以个人名义向杨兴义借款1900万元,后不能归还,债权人杨兴义将崔玉花、马耀中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皆以“旧规则”认定19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出台后,崔玉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该借款崔玉花并不知情,应适用“新规则”予以改判。

最高法院认为:1.“新规则”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案二审判决时“新规则”并未施行,故二审法院根据“旧规则”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2. 涉借款系马耀中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耀中和崔玉花夫妻共同偿还。驳回崔玉花的再审申请。

(三)马心愿、李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马心愿案”)

“马心愿案”的案情与最高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崔玉花案基本相同,“马心愿案”的特殊性在于,最高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虽未直接援引《通知》条文,但在说理论证部分却加入了《通知》第2条的内容:

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马心愿与龙牧畜产公司恶意串通坑害李婷利益等结果明显不公的情形,判决......并无不当。

(四)肖和平、孙淑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肖和平案”)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肖和平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不能给付货款诉至法院。一审依照“旧规则”认定妻子孙淑贞与肖和平共同承担400万余元的债务。“新规则”出台后,肖和平、孙淑贞上诉,但孙淑贞在二审中并未援引“新规则”主张认定债务不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维持原判后,肖和平、孙淑贞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应当依照“新规则”认定400万余元债务为个人债务。

最高法院认为:1.孙淑贞作为肖和平的配偶,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此项抗辩,特别是二审上诉时,“新规则”已经出台并施行,孙淑贞仍未就此进行抗辩,表明其在一、二审已认可属夫妻共同债务。2.孙淑贞为借款收益公司的股东,讼争债务应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再审申请。

四、评析

(一)《通知》的条文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引用,但套用《通知》内容在判决中进行说理是否违法,目前尚无规范予以认定。

上述四个最高法院案例中有三个回避了《通知》,仅有“马心愿案”在说理论证部分却加入了《通知》第2条的内容,但也避免了直接援引《通知》第2条的错误。因此,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因《通知》并非司法解释,其条文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引用。

那么,“马心愿案”套用《通知》内容在判决中进行说理是否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马心愿案”套用了《通知》的部分内容,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既可以解释成“贯彻执行”最高法院执行法律的意见,也可以解释成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总之,目前尚无规范对这一情形予以认定,不能简单地认定该做法违法。

依照“新规则”改判的案件中,涉案款项2000万以上即属于“巨额债务”,但谁负“另一方不知情”的举证责任,目前尚不明朗。

根据《通知》第2条,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可知,依据“新规则”予以纠正有两种,简称恶意串通型与巨额债务型。

本文未检索到最高法院恶意串通型再审案例,故不对此展开论述。“林何案”属于巨额债务型再审案例,展开分析如下:

根据《通知》第2条“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应当纠正”的文义,适用“新规则”改判的要件有二:1.夫妻非举债方背负巨额债务;2.夫妻非举债方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

对于要件1巨额债务的认定。“林何案”中,被最高法院认定为符合纠正条件,那么涉案款项2000万元即属于巨额债务。因此,可以肯定2000万元及以上的债务,都属于“巨额债务”。

对于要件2非举债方是否知情的认定,上述四则案例存在差别。“林何案”中,因妻子陈小晔未在《借据》上签字,最高法院推定妻子陈小晔对巨额债务不知情,将举证责任赋予债权人。但在“崔玉花案”和“肖和平案”中,最高法院以“另一方同享借款利益”和“另一方对借款共同经营”为由认定非举债方对巨额债务知情(或应当知情),并未将举证责任赋予债权人。因此,究竟是债权人还是夫妻非举债方负担“不知情”的举证责任,目前尚不明朗。

五、结语:对民事检察的指导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适用“新规则”纠正生效判决,仅有恶意串通与巨额债务两种类型,适用空间可谓非常狭小,这也符合最高法院出台《通知》避免再审案件井喷的初衷。

倘若举债夫妻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到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对待:

第一,“新规则”无溯及力,“新规则”出台前法院依照“旧规则”裁判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若当事人仅以适用“新规则”为由主张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检察机关审查后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二,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时,若遇到“旧规则”与“新规则”的溯及力问题,应当遵守《通知》的指导,但在法律文书中不应当直接引用《通知》,也不能套用《通知》的内容进行论证。

第三,“新规则”只在极特殊的条件下具有溯及力,仅在恶意串通与巨额债务的情形下具有纠正原判决的可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通知》第2条的规定,结合最高法院相关案例,审慎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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