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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法自然》的几种解释

 浪漫人的图书馆 2019-05-27
古典命理 ⋅ 2天前

特别说明:本文为大风号古典命理原创作品,抄袭者必究!

本文原名:《老子“道法自然”的三种解释,你认可哪种?》

道法自然始见于《老子》,是老子对道的认知和规定。竹简本《老子》中说: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通行本《老子》与此稍有点不同,都能看到,不再列举。这段话中“道法自然”一词,中国历代诸多思想家、哲学家都对此进行过诠释,众说纷纭,诸多解释层出不穷。作者汇总了一下,对于道法自然的解释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以下本文即对此三种解释作一下简单说明。

首先说一下第一种解释。第一种观点认为道法自然即道以自己为法、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等,这里的自然即自己如此的意思,法有效法或遵循的含义。这种观点是现在通行的观点,也是自老子提出这一命题后,大多数人认可的观点。如汉代河上公在《老子章句》中对道法自然的注解是:

“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张岱年对道法自然的解释是:

“所谓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己为法。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

方克立编著的《中国哲学大辞典》对道法自然的解释为:

“道是自然而然的存在者,是无为而无不为的,以自身为法的本体性存在。”

在这种观点里,自然指的是道自己,有时也作为道的属性。如许抗生认为:

“自然并非道之外一物,而是指道自己而已。”

任继愚认为道法自然即“道效法它自己”。

再说一下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道法自然即道是自然而然的。如童书业认为道的本质是自然,他说:

“《老子》书里的所谓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意思,所谓道法自然就是道的本质是自然的。”

陈鼓应对道法自然的解释是:

“所谓道法自然,就是如王弼所说的道不违自然,即是说道的运行和作用是顺任自然的。”

在这种观点里,自然被看作是道的属性,是自然而然的意思。如冯友兰认为:

“自然只是一个形容词,并不是另外一种东西。”

这种观点也是目前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从古至今许多人持此观点。

最后再说一种新的观点。这种观点是由北大哲学系教授王中江教授提出来的。王中江认为:

“道法自然的准确意思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

在这里王中江认为自然不是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而是万物和百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这种观点是王中江在《道与事实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实义考论》一文中提出的,由于这种观点比较新颖,下面对此文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王中江在文章中对“道效法自己的自然而然”这种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中认为这样的解释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道法自然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是道效法自然,其中法的含义应当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法一样,而且句式也应该相同,但是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自然如此时,就把法字忽略了,同时也改变了与前面句子相同的动宾句式结构,这在语言文字上首先是说不过去的。

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解释把道看成是道自身的东西,或者看作是道的属性,与理不合。

其次,王中江老师在文章中解释、比较了《老子》中所有包含自然一词的语句,最后论证出,自然指的是万物和百姓的自己如此、自我实现。比如王中江在文章中认为,在《老子》中存在五个自然的用法,其中两例能比较清楚地看出其所属关系。一例是“成事遂功,而百姓曰我自然也”,这句话中自然指的是我,即百姓。另一例是“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这一例的自然很明显说的是万物如何。

最后王中江还解释了提出以上观点的原因并说明了道法自然与老子思想的构造。如王中江文中认为,作为万物之母的道,它又让万物按照自己的本性自然发展,虽然万物的本性原本是由道所赋予的。对于万物,道这一伟大母亲从不居功自大,它只是给与而不占有。万物作为不同种类,它们都有其自身特性,它们都要按照自己的特性去完成和实现自己。道对它产生的万物完全不加干涉和控制,而是让其自身自由变化和表现。道顺从万物的自然与道为万物提供帮助并不矛盾。道不能包揽万物一切,万物还要靠自身的力量生长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万物又是自主和自动的。无为是道的运行和活动方式,它的发出者是道。道要顺应的自然不是由道来体现的,而是由万物来体现的。万物按照自身的本性自我变化、自行表现,这才是老子所说的自然。由于原文内容丰富而且较长,不再一一列举,有兴趣的读者可观看原文内容。

文章最后说明两点。

一是表达一下作者自己的观点。对于以上三种观点,作者对王中江的观点还是比较赞同的。毕竟王中江在文章中的论述,以辨证和联系的观点来论证问题,是从层层的推理中论证出来的,批判中有继承,新颖中具客观,引经据典,有理有据,而且王中江的观点放在《老子》一文中更为符合,更为适合具体的语境。

二是以上所讲的三种观点仅仅是有代表性的观点,其实对道法自然的认知有很多,但有些不具代表性,因此文中并没有一一列出。由于受篇幅所限,文章中许多地方并没有展开,也缺乏辨证,有不尽言的地方,希望读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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