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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文化的关系

 江南烟雨潇潇竹 2019-05-29
【英文摘要】 To unscramb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culture,it is important to pick a proper respect.On the foundation of former researches,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the normalization of culture is a junc and a respect to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culture.In the field of Criminology and Culturology,this article is on the nature and meaning of thenormalization of culture,and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culture,the research trend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culture.and this article is trying to push forward the form of Culture Criminology in our country.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A.1127513
  犯罪学的知识演进和学脉传承是延续性与创造性的有机统一。对犯罪与文化关系的研究,既要尊重传统、以现有的知识体系为前进的基点,又要在新的研究视角和领域内开拓学术资源和探求智识思想。毕竟,“知识在本质上是视角性的”,{1}414“拥有着不同前理解、思维习惯、人生体验和知识背景的研究者,对犯罪与文化关系问题有着视角各异和内容不一的体察和反思。本文是从文化规范性这一全新的研究视角,对犯罪与文化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犯罪与文化关系的学理演进
  文化是人类历史地凝结成的生活方式,犯罪与人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犯罪与文化存在着密切关系。近年来,随着文化学研究的兴起,犯罪的文化研究或犯罪与文化关系的思考成为学界研讨的热点。
  从国外学者的研究情况看,对犯罪与文化关系的研究主要涉及犯罪的文化本质、文化原因和文化背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分析了犯罪的文化本质,他认为:“犯罪其实首先是反社会文化的和违反社会文化规范的,而对犯罪的评判则首先是一种文化评判和文化理解。”{2}72美国犯罪学家索尔斯坦·塞林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中以文化视角分析了美国移民社会的犯罪原因,并系统地提出了文化冲突理论。美国犯罪学家科恩等人在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创建和发展了犯罪亚文化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社会的下层阶级中(尤其是以青少年群体为代表)广泛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体;在亚文化的支配下,这些亚文化群体的成员往往会实施犯罪行为和社会越轨行为。英国犯罪学家韦恩·莫里森在《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中,结合犯罪学发展的最新趋势,将犯罪与文化关系的研究分别置于现代性文化、后现代文化的知识体系和语境中思考。
  从国内研究的情况看,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不是很多。最早关注该问题的当属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他认为:“为了了解犯罪我们必须了解发生犯罪的文化,反过来,犯罪的研究又帮助我们了解文化及其问题。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3}2—3在刑法学中,当代学者许发民教授以社会文化为视角阐述了刑法和犯罪的文化观。在犯罪学界,作为系统关注犯罪文化学的第一人,李锡海教授在《文化与犯罪研究》一书中对文化与犯罪的概念、文化与犯罪的本质、文化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文化传播与犯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讨和深入的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应该说,以往的研究在知识沿革、方法创新和学术领域开拓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历史作用。一方面,以往的研究放宽了犯罪学研究的眼界,认为犯罪不仅仅受社会因素、个人主观因素的制约,同时犯罪还是特定文化中的犯罪,离开特定的文化就不存在特定的犯罪。这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与文化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能够影响到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以往的研究还重视了社会文化规范与犯罪本质的关系,认为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违反一定社会文化规范的社会越轨行为。这样,就促使学界关注和思考社会文化规范或文化规范在犯罪研究中究竟应该具有何种学术价值和地位等问题。本文对犯罪与文化关系的把握就是以此为基础和起点的学术传承,以文化学和犯罪学的跨学科研究为方法论,深入体察和梳理文化学领域的相关知识和理论,最终选定文化规范性这一研究范畴作为犯罪与文化研究的新的连接点。
  二、犯罪与文化关系研究的连接点选择
  从文化哲学立场上看,文化是人类历史地凝结成的生存方式。{4}17—19文化的重要特征是文化的规范性。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台湾最有影响的知识分子殷海光先生在《中国文化的展望》一书中,将文化的特征分为四种,即规范特征、艺术特征、认知特征和器用特征。他认为:“一个文化系统中,对文化分子的思想、行为,甚至情感,规定其应当或不应当,善或恶等等预规或应迫,就是规范特征。伦理和道德是规范特征的总汇。宗教有很强烈的规范层面。该种特征常透过社会控制、传统力量、奖励、惩罚、批评等等展布出来。与文化的其他特征相比,规范特征常为主宰特征。不同的文化之最核心的差别乃规范特征的不同。”{5}59
  犯罪与文化的关系问题可以看作是对犯罪的文化研究,“而文化研究具有批评性、实践性和跨学科性这三种重要属性,{6}14但文化批评需要根据,社会行为的实践需要依据和指导,跨学科研究更需要一定的学术标准,而上述的根据、标准和指导就是文化的规范性。故此,受殷海光先生上述论证的启发,在文化哲学的语境下,本文归纳与提炼出文化的规范性作为研讨犯罪问题的基本分析工具和研究视角。”
  (一)视角解读
  文化的符号性和系统性共同催生了文化的规范性。文化的符号性通过语言和文字使文化具有了表达、传递某种特定意义和思想的能力,也使文化规范性具备了存在的可能。文化不仅能够表达、传递意义,更能根植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形成一个相对自足的系统;文化的“意义之网”就蕴含了文化的系统性。文化的系统性强调任何人和社会活动都不能脱离特定的文化意义。尽管主文化、亚文化和犯罪亚文化都会对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的活动产生影响,但是亚文化从属于主文化,主文化天然压制犯罪亚文化的生长。更准确地说,文化的系统性是主张主文化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强调主文化对亚文化的“宰制”。[1]
  因此,文化的规范性是一种潜在的、深层的社会力量。文化规范性通过文化的符号性,以语言、文字等形式承载宣告、传播、提倡主文化的法律条文、道德、宗教情感等因素,进而在社会生活中表达意义;同时文化的系统性体现了主文化对亚文化的宰制,以对违反、侵害文化系统性的行为与事件的惩罚和纠正为标志,进而推行、发扬某种有益于社会的、主文化蕴涵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这样,文化的规范性不仅能够规范、控制个人的具体行为,而且也能够影响、制约社会的整体运行和发展。文化规范性的本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文化的本体意义上看,文化规范性是文化对个人与社会的影响和制约,是文化的本质属性。
  在个人层面上看,文化的规范性表现为社会中的个人均离不开文化形成的意义之网,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文化的影响,遵循文化所提供的文化规范。毕竟,“文化能够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文化虽然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物,但是它一旦形成,就具有群体性,并对个体的行为形成外在的强制性。”{4}36—37每个人从其出生、成长到成熟、死亡,从家庭、学校和单位到社会交往,从婚姻到养育子女,这一切皆要受文化所提供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规范的控制。
  在社会层面上看,文化的规范性表现为“文化为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及其社会制度安排的内在机理和图式”。“文化并不局限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具体的文化存在形式,而是内化到人的活动和社会运动的各个领域之中,历史地凝结成的生存方式;文化从根本上不是与政治、经济等相并列的领域或附属现象,而是人的一切活动领域和社会存在领域中内在的、机理性的东西,是从深层制约和影响每一个体和各种社会活动的生存方式。”{4}40文化在社会发展和人类的历史变迁进程中往往发挥关键性作用。如信奉儒家思想的中国传统社会为何不能够自发、自觉地走上产业革命和现代化道路;文艺复兴、新教伦理是如何促成欧美国家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的,等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文化的规范性就是文化发挥其影响、制约社会发展的深层力量的过程。
  其次,文化的规范性广泛存在于各种主文化、亚文化及犯罪亚文化类型中,但从根本上看,文化的规范性主要体现了主文化所要求的文化规范。
  从社会最一般意义上看,文化规范性具有普遍性,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构成了把握文化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关键。如前所述,在社会生活中,并非仅仅主文化有其文化的规范性,亚文化甚至犯罪亚文化同样具备文化的规范性。客观地说,很多犯罪与社会越轨行为都是在犯罪亚文化推动下滋生和蔓延的,是犯罪亚文化的产物,是对主流文化规范的违背。在某一社会中因主文化占据主导地位,文化的规范性更多地情况下体现了主文化所要求的文化规范;尤其是当主文化和亚文化就某一事项发生冲突时,主文化一般会压制亚文化,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宰制的局面。
  当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发生冲突时,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就构成对主流文化所确立的文化规范的背离,构成对主流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破坏和动摇。为维护主流文化及其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生存方式的文化需要发挥自身的规范性,需要特定生存方式内的人遵循主流文化所认可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人类基本精神等文化规范,需要对违背文化规范的犯罪人和犯罪进行谴责和惩治。因此,正如有学者曾指出的,“犯罪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推动文化演进的助力。”{7}7如果说文化的符号性和系统性为文化规范性的存在提供了基本因素和“原材料”的话,那么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则为文化规范性的运作提供了现实的目标和理由,文化就是要对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进行规范,进而维护主流文化的权威性与完整性;而主文化则依靠文化规范性的运作在文化系统与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宰地位和发挥决定性作用。
  最后,文化的规范性发挥作用常常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的过程,这种社会控制拥有法律、道德、宗教、习俗等广泛的外在表现形式。
  殷海光先生认为,文化规范特征常透过社会控制、传统力量、奖励、惩罚、批评等展布出来。传统力量、奖励、惩罚、批评等形式皆可以归属于社会控制,因此,文化对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进行谴责与规范是一种社会控制。
  在犯罪学中,社会控制表现为对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的控制。文化对犯罪的控制是依靠多种手段综合进行的。一方面,文化借助多层次的手段发挥其规范性。体现人类基本精神和理念的文化规范可以表现为原始禁忌、风俗、礼节、生活习惯、生活信条等仅能言传身授的文化因素;也可以表现为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能够依靠正式的符号系统加以记载的方式;还可以表现为脱胎于原始禁忌、风俗、礼节、生活习惯、生活信条与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因素,并体现国家特定意志的法律。另一方面,文化的上述规范手段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而是通过组成一个有机的文化系统对犯罪产生综合影响的。原始禁忌、风俗及习惯等因素属于“前知识”,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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