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7 00:0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侯永斌 一、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法定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2)书面形式(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3)开庭并公开。 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简易程序(见表1)。 (二)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上诉期。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二审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2年。 2.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二、诉讼时效 (一)适用对象(见表2)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见表3)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见表4)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1)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中止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1)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中断的法律后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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