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微信转账越来越方便,不少人在支付甚至借钱的时候,都喜欢用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形式。如今微信移动支付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人们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其中的法律风险往往容易被忽视。 Q1 拿着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被驳回了 小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朋友小吴6000元后,朋友不仅没还,还失踪了。无奈之下,小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小由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吴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图的打印件。但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却是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无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是被告小吴的。虽然小由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由的诉讼请求。 Q2 微信上转给好友12万,总是要不回来 两年来,陈先生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萧先生12万元,都没有写借条。到如今萧先生迟迟不肯还款,陈先生找了律师打算起诉萧先生。但是律师看了陈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萧先生的微信账号并非实名,而是一个公司名称,还需补充证据。之后陈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分别在微信、短信里给对方发去信息,大致内容是:“萧***,我是***,我在***时借给你,合计***,请你尽快归还。” 庆幸的是,萧先生并不知道陈先生打算提起诉讼,也没有提防。在短信和微信上都回复:“有数了。”随后,陈先生又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在电话里进一步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最终,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顺利要回了借款。 案例分析: 案例1的小由无法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而出具的微信转账截屏的收款人却是一个网名,无法确定这个网名就是被告小张,小由又不能提供别的证据,微信转账截图成了“孤证”,而孤证是不能定案的,故而败诉。 而案例2的陈先生则不同,同样是“孤证”,在律师的帮助下再进行证据的补充和固定,通过微信、短信等对话截图、电话录音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有效的保存了借款的原始记录,故而能够胜诉。 所以,大家注意了: 钱可以在网上转,借条当面给!不要因为麻烦、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需要提醒的是,借条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事后有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好很多。 别偷懒,红包、转账附言要用好!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了。生活中,很多人在给对方发微信红包、转账时都会用系统默认的附言,如“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 利用好红包附言功能,务必在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还可以沟通中再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Q3 恋人间转账 是赠与还是借贷 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很特殊,是赠与还是借贷,在很多案件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譬如此案件,何小姐不时会发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额微信红包、转账给男友朱某,并经常附有爱意满满的语言。分手后,她认为之前发给前男友的红包金额共计1.2万余元都是借款,要求前男友偿还。而法院审结后认定,其中的8304元认定为借款,对一些含有特别含义的转款和微信红包不予认定为借款。 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恋人间转账999.99和1000元的性质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 法院认为,何小姐陆续向朱某微信转账,部分金额比较特殊,如999.99元、1314元、520元、999.90元,且有特殊含义附言,这些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转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爱慕或赠予性质,而非朋友间的借款。而微信转账给朱某的3800元、1000元、900元等款项中没有附言用途,且在微信聊天中,朱某亦承诺部分还款和写借条给何小姐,说明朱某向何小姐借了部分款项亦是认可的,被认定为借贷。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倘若有人赖账不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当庭拿出他亲笔签名的借条,白纸黑字,纵使造假也逃不过专业鉴定机构的分析鉴定。不过,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场景越来越少了。如今更多人为追求效率、降低成本,直接在网上达成了协议。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电子证据要被采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会存在被篡改、丢失、被对方否认的风险。即使拥有电子证据涉案的证据,难以实现有效举证导致败诉的案例普遍存在。 那么,怎样的微信转账、红包截图能被采信呢? 首先微信凭证是属于我国证据的范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16条明确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若是想使用微信记录作为支持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按照以下几步走: 第一:明确双方身份,别使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 第二:标注转账用途,备注别因为省事就不填,应该注明转账用途; 第三:注意保留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本文中的陈先生,他辅助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如有借条明确,形成完整互相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将会更加有保障了。 第四:学会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没有注意保留证据,或者不小心删除了记录,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委托当地的机构进行电子数据鉴定,也就是数据的恢复、提取和固定,然后会根据鉴定结果来综合考虑进行判决的。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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