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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90万借条起诉还债 只因缺少一样证据败诉!

 个案说法 2022-04-19

王梦楼律师

专长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刑民交叉法律业务

北京市京都(南京)

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21年4月1日,曹先生一纸诉状递至槐荫区法院西客站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共计242万。
 
为了要回这笔钱,曹先生提供了赵先生本人出具的借条,书写内容为:“x保人:赵先生,此款2013年1月1日借,利息3分,本金共90万元正,至今连利息计242万元,2016年1月1日。”
 
除了这份有赵先生签字的借条以外,曹先生还提供了一份与赵先生的录音证据,再次证明赵先生就是实际借款人,而不是保证人。
 
赵先生对于这笔突如其来的大笔借款矢口否认。他说自己从来没有向曹先生借过钱,借条上的字虽然是自己的签的,但是对于借条的内容根本没有看到过,更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借钱,赵先生让曹先生出示当时的转款凭证。
 
对此曹先生称,这笔借款不存在转账支付的情形,而是根据赵先生的交易习惯采用的现金支付。对此,赵先生不予认可,认为曹先生在撒谎,但是自己却没有证据予以反驳。


采访对话

方弘:在有借条和录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认定曹先生出借了90万给赵先生?
 
王梦楼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纠纷,对于专业律师而言,也是一种比较基础的常规业务。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律主体上往往就是一个借款方,一个出借方,有时再加上一个保证人或者是设立一个物权担保。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是普通老百姓经常挂在口头上的,可以说是一种最朴素价值观的体现。
 
但是,法律关系简单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案件就一定简单。事实上,民间借贷案件所包含的要素一点都不少,像是款项的“出借金额”“出借时间”“出借方式”“还款情况”“有无保证人”等等。而涉及到的主要证据除了刚才方老师您这个问题中提到的借条、录音以外,还包含像是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微信或是短信记录等等。
 
所以,法院在认定曹先生是否有真实出借行为的时候,除了最基本的借条外,其他的要素都有必要进行审查。特别是在赵先生坚决否认收到过这笔大额借款的情况下,以转账凭证为代表的其他可以佐证确有真实出借行为的证据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方弘:曹先生说是现金支付,没有凭证,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认定是真实的借款关系?
 
王梦楼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的内容:“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可以得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具体个案的时候,采用的是综合判断方式。其中相对比较重要也是比较常用的因素有“交易习惯”和“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
 
拿我们今天这个案例来说,通常大部分人的交易习惯是小金额的借款比如几千块或是一两万可能会通过直接给现金这种方式出借,但大额的借款一般都会选择转账的方式出借。一是因为出借人这么一大笔钱借出去通常都会比较谨慎,通过银行转账可以电子留痕。再一个就是出于方便和安全的考虑。
 
本案中90万元的现金估计至少有小二十斤,带着这么多的钱交易肯定是不方便也是不安全的。所以,曹先生的说法是有违一般的交易习惯的。
 
再者就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这个因素,赵先生借了这么大笔钱去干什么了?是买房吗?如果是的话,这个资金的流向就应该是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是二手房中介这样的机构,这其中一定会有交易留痕,赵先生名下也会多出一个房产登记信息。如果是为了做生意进行采购,那相应的货款支付记录和货物物流信息也会有留痕。如果以上都没有,也没有合理解释,法院自然会对本案款项是否真实出借存疑。
 
方弘:这也告诉我们大家,单单有一个借条,相应的录音作为佐证,但是没有款项给付证据,这个钱就不一定能要得回来。所以,借款的证据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在出借款项的时候,除了有一张借条、转款凭证以外,还有一些什么样的证据是非常有必要收集的?
 
王梦楼律师:如果有见证人或者有其他的担保人,保证人在场,证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另外,交付完之后,肯定会有一些微信或者短信的沟通,相应的文字,当事人就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把它保存完好。
 
方弘:因为案件的具体案情我们还并不了解,不知道为什么赵先生会在借条上签名。假设确实是赵先生签名,他可能只是在一张白纸上签名,曹先生就在此基础上,写下了借条的内容。如果是这种情况,曹先生是否会涉嫌虚假诉讼?
 
王梦楼律师:我认为曹先生是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重点打击的刑事政策大背景下。
 
拿我最近几年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举例,全国各个法院的立案庭都不同程度的对民间借贷案件加大了立案审查力度。像是要求原告也就是出借人一方提供半年或者一年的个人银行流水来排除“职业放贷人”以及“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从而牟利”的违法行为。
 
虽然作为律师,同行之间的交流会觉得现在个别法院的要求有点过严。但是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前几年大量的“小贷公司”“网贷平台”通过“套路贷”等方式坑害了很多人,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以,现在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可能的,就会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以我这两年实际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说,这种移送率在实践中是比较高的。
 
回归到这个案例来说,如果确实查明是曹先生虚构了出借90万元现金的事实,那么其行为就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而其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为了获得钱财,一些人确实会不择手段。但,诚信是金!缺乏诚信不仅无法长久立足,甚至对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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