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把物业公司当成产权单位 2、误把物业公司当成房地产开发商 3、误把物业公司当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4、误把物业公司当成相关的运营商 这些错误的观念,让许多业主在遇到任何住房相关问题时,都把责任都推到物业公司身上,认为物业是唯一责任方,更有甚者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这让物业公司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在此将大家日常遇到的一些事情进行了责任归类,方便大家有效去反馈解决。 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此理由,在广大物业小区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成为了不交物业费业主的最大理由。其实,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建设单位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是无任何关系的。 2、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空房的产权也是业主的,你不到小区住、不乘坐电梯,不能以没有享受这些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3、业主将房屋出租,邻居感觉不安全。将空置房屋出租获益是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以及物业企业都无权干涉,但有的业主以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是与情与理与法相悖的。 4、小区里有业主,尤其是住一层业主养大型犬、私搭乱建、种菜等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秩序的情况,物业公司只能制止,并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却无执法权,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也是不应当的。 5、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6、私自拆改房屋结构等野蛮装修,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对业主所反应的情况有制止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7、有业主因为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 8、无理拒交。有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并不包括业主家中部分。 1、园区、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园区、楼道卫生是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应加强管理。 2、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物业应根据季节及时绿化,并对园区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进行精心维护。 3、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小区内公共卫生,物业应及时清理。 4、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护,属于物业公司责任。 1、家中被盗。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物业费中所含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安防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安防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被划伤。这得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停在车位内,合同约定物业只提供卫生打扫、用电照明等服务,车辆划伤物业不负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物业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要按比率赔偿。 3、各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如屋面漏雨、二次供水设施、电梯设施、供电设备等)。正常情况下,小型维护保养应由物业直接进行;如果设施设备老化后,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更换,属中、大型维修,就要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买房时缴纳的,由住建部门统一设置账户保管)进行维修。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无须承担维修责任。 1、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2、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房屋质量问题,这些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目前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希望业主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寻求物业帮忙协调解决,但心中一定要清楚,这些并不是物业权责之内的事情。 因此,希望业主能够正确认知物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模范遵守业主规约,客观公正地对待物业管理,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起把我们的小区建成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