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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伪造遗嘱是否一定丧失继承权

 神州国土 2019-05-31

    □ 古孟冬

    在众多影视作品中,有大量儿女争夺遗产的吸睛桥段。在现实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甚至还有继承人为多分得一些遗产,不惜采取伪造遗嘱的手段。这种造假的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是否当然失去继承资格呢?请看下面这一案例。

    1998年,50多岁的齐某在原配老伴去世后和黄某再婚。2015年8月,齐某病故。之后,黄某向齐某的3个子女出示了一张齐某生前所立的遗嘱,上面写着其死后黄某是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遗嘱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6月21日),据此遗嘱黄某提出独立继承遗产的要求。

    面对这份“特别”的遗嘱,齐某的3个子女提出了质疑,因为从遗嘱的落款时间来看,父亲当时正处于病重期间,兄妹3人一直轮流看护父亲,根本没有听父亲谈起过遗嘱一事,父亲更没有写遗嘱的时间,由此他们推测该遗嘱是黄某伪造的。于是,他们起诉到法院,申请对该遗嘱进行鉴定,并要求依法剥夺黄某的继承权。

    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很快对该遗嘱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该遗嘱字迹不是齐某所写。据此,法院认为,伪造的遗嘱无效,在本案中未显示齐某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其他处分,故对齐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黄某虽确实存在伪造遗嘱情形,但法律规定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具体到本案的侵害对象,黄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严重情形尚不相符合或类似,所以齐某3名子女要求宣告黄某丧失对齐某遗产的继承权,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黄某和齐某3名子女按法定继承继承齐某的遗产。

    说法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本案中,齐某的3名子女均不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是,但由于黄某的骗局被揭穿,其伪造遗嘱的目的并没有达到,没有给齐某3名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所以不属于情节严重,黄某并没有丧失继承权。故此,法院作出了黄某和齐某3名子女共同继承齐某遗产的判决。

    当然,法院在查明遗嘱系伪造后,仍判决黄某和齐某3名子女共同继承齐某遗产的判决,其结果并非是鼓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从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其实,像黄某那样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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