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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律师们的“深套路”,看完我惊了!

 soundtouch 2019-06-01

2017-09-04 18:07

律师,一直是人们心目中非常“高大上”的职业。凡是这么认为的人,只能说你离律师起码差着一个“筋斗云”的距离;因为他们在工作中,有时也会套路满满。

接下来,身为当局者的笔者就来说说那些年的仲裁案件中,律师们用过的套路。

1

仲裁缺少证据怎么办?

玩套路!

律师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职业,而且是能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在实践当中的高手。参与过庭审或者仲裁的人都清楚一件事,在开庭期间不能随便乱说话,尤其是不懂法或者不懂诉讼实务的当事人或者证人。

在庭审中,发生了这样的故事,庭审到了调查询问环节——

被申请人代理人问当事人:“某年某月某日,我的当事人是否有与你协商降低房租并延迟两个月支付房租的事实?”

申请人也是诚实得可爱,回答:“是的,但是……”。

“你们的这次协商内容是否如下:……”

回答:“是的,但是……”

其实,协商事实以及协商内容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仲裁员考虑事实认定需要进一步调查,休庭。

第二次开庭,因案件简单明了,也无新的证据,双方就此展开新一轮陈述、答辩、举证、质证。

就在举证环节,被申请人以第一次开庭笔录为证据,强调有申请人同意降低房租和延期交付房租的事实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也不需要支付房租利息,并且房租应支付申请人同意降低后的房租。

……

最终,案件以调解书盖棺定论。被申请人支付拖欠房租,不支付违约金以及利息。

2

仲裁失利怎么办?

玩套路!

开庭当日,办案秘书和仲裁员沟通省略宣读仲裁员声明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一切顺利进展,经过了事实陈述、举证质证、调查询问等一系列环节,裁决书于当日作出。

裁决结果对被申请人很不利,3日后下发了仲裁裁决书。不久,同事收到市中院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消息。原因是:违反仲裁程序,予以撤销。

仲裁裁决书被撤销,办案秘书的责任肯定跑不了。心塞塞的办案秘书想了解市中院的违反法定仲裁程序具体是指什么。通过一番努力,终于有了真相。

法院诉讼采取二审终局制度,仲裁采取一审终局。只需要当事人根据裁决书去执行,被申请人如果不按裁决书执行,可以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有一种情况可以改变这个结局:那就是裁撤仲裁申请书。

本次仲裁案件中,市中院给出的撤销仲裁裁决书原因,正是违反法定仲裁程序。被申请人律师出示了一份录音,有关于仲裁庭二次开庭过程的现场录音,即省略宣读程序。

案件的裁决结果就这样被我们深谙法定仲裁程序的律师给推翻了……

3

仲裁要输怎么办?

玩套路!

庭审中,申请人代理人提出让发包方拿出所有结算工程款单据,核算工程款结算是否有遗漏。被申请人代理人以申请人签署了总工程量财务对账表的事实,反驳不需要拿出所有单据,以申请人签字认可的总工程量财务对账表为准。

申请人代理人反驳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我认为这是有意隐瞒有力证据……”

仲裁庭认为,此事应调查事实真相,核算具体施工的工程量,最终确定工程款数额。申请方具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第三方机构工程审计报告。

此案,就证据而言,申请人本无任何胜算可言。但代理人机智地将已经证据确凿(申请人签署的对账表)的事实,以隐瞒有力证据为由,成功争取来了审计调查的机会。

每当一场仲裁落幕,大家对于代理律师总会给出褒贬不一的评价。律师运用了他们的知识和经验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维护成功,便是好律师;失败,则会有各种流言,甚至会影响律师以后的事业。

都是智力与智力的交锋,最后谁能争得上风,便看功夫做到了几分。过程中,“套路”往往也会成为出其不意制胜的法宝。在小编看来,合理使用“套路”也是律师实力的一部分;当然,不包括居心不良,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换取仲裁的转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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