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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半刀博客 2019-06-01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仍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61号: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应建伟起诉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开工,大庆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亦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错误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1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专属管辖应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的指定管辖通知》(〔2006〕民立他字第127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是以自己的技能、智力等完成设计任务,该图纸的设计是在中色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内完成的,该设计行为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故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五、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管辖约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熊道海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森科盐化公司和承包人建安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熊道海与建安建设公司、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是,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一审法院受理熊道海对森科盐化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因熊道海与建安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应本着公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合作中的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进行了约定,而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青海省,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熊道海诉建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六、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的,不影响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21号:从杜金生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依据来看,案涉《路基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七局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签订,杜金生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者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之所以向中建七局主张工程款,系基于其通过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在《路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之事实。杜金生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建七局向其支付工程款、五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均是围绕案涉《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提出,因此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杜金生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

七、在确定管辖阶段,原则上不对实体争议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89号: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不对双方当事人实体争议进行审理。除当事人存在明显虚增诉讼标的的故意外,诉讼标的额通常以起诉人诉讼请求提出的争议数额予以确定,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则应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依法裁判。本案中,南通三建主张55704268.22元损失金额包括涵盖人工费用损失、材料费用损失、机械停滞损失、房租损失等在内的停工损失40008197.57元、因合同解除造成的逾期利润损失6239972.5元以及包括拖欠工程款利息损失、其他供货商起诉损失等9456098.14元,并提交了《工程停工合价表》、《工程停工及合同解除造成损失合价表》、《人工费损失明细》、《材料周转费明细》、《出租合同书》、《机械费停滞明细》、《延付款应计利息计算表》等予以证明。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初步判断,可以确定南通三建起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八、建工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担保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95号:因本案系地域管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保证金协议》的担保合同,其中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南山法院管辖,但原告华泰公司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提起诉讼,故仍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本案管辖。又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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