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著名学者说过,凡是法律有规定的,都是现实中随时会发生的,而不是臆断的规定。所以,或者是业主的原因,或者是装修公司的原因,总会发生一些纠纷。纠纷本身无对错,随着法制的进步,期望法院公正判决,成为各方当事人所希望的事情。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主张自身权利呢? 一、案由的选择。 司法实践中,对于住宅室内装修发生纠纷,适用的案由,有一定的争议。有人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4条承揽合同纠纷案由,有人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7)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司法实践中可以确定了,适用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二、管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办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不动产纠纷管辖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问题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列案由,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二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该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当适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 司法实践未采纳上述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应当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区分不同案由,是为了适用不同的案由,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当然,鉴于提出管辖异议时,主办法官只是行使形式上的审查权,无论是否准确适用案由、管辖规定,被告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考虑,提出管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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