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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议纪要(备忘录)的法律效力

 keelaws 2019-06-03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采用备忘录或者会议纪要的形式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重要的事项确定下来,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备忘录或者会议纪要,并不是以明确的“合同”、“协议”等字样呈现,那么在实践中,备忘录、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或者说,备忘录、会议纪要应当具备什么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470号]:

1
2012年12月20日,葛洲坝集团公司与中汇油品公司就海南中汇洋浦油品贸易保税库项目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葛洲坝集团公司按中汇油品公司要求先行交付了22000万元保证金,但中汇油品公司拒不履行合同。

2
2013年9月23日,葛洲坝集团公司和中化第十一公司共同与中汇油品公司签订了《中汇洋浦油品贸易保税库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汇油品公司退还了多收的保证金7350万元,剩余14650万元作为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原告进场施工后中汇油品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停工至今。

3
2015年6月3日,葛洲坝集团公司委托葛洲坝基础公司与中汇油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锡定、中汇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欧松签订《关于海南中汇洋浦油品贸易保税库项目座谈会纪要》,约定葛洲坝集团公司委托葛洲坝基础公司就涉案工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中汇油品公司就其占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利息,并在2015年8月18日前将履约保证金本金14650万元及利息退还;中汇投资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中汇油品公司和中汇投资公司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4
葛洲坝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中汇油品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4650万元及利息;中汇投资公司就以上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本案历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了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座谈会纪要是否构成一份已经成立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法院认为
座谈会纪要是一份书面文件,可以作为体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至于其名称是否称为“合同”,对于该文件是否构成一份合同,并没有实质的决定意义。座谈会纪要虽然并未自称为合同,且通常只是记录会议或磋商谈判的过程和所达成的原则性意见,但如果其内容涉及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并无排除受其约束的意思,则具备了民事合同的要件,可以构成一份法律上认可的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解读
通过法院的裁判理由可以看出,判断会议纪要是否会产生约束力的关键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各方当事人是否对会议纪要的内容达成一致。若会议纪要(备忘录)包含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对会议记录(备忘录)的内容达成一致,应当认为会议纪要(备忘录)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签署会议纪要(备忘录)需谨慎:

并非只有叫做“合同”、“协议”的文件才是合同

这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常识,但是一些不懂法律的人有可能就会出现认识错误。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对内容已达成一致的,在效力上即等同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需慎重对待会议纪要,对其内容有任何的疑虑,都要三思而后行,做出谨慎的选择

如对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不签字,或者在签字时特别备注异议意见,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应由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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