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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网上立案,否则不予登记:司法信息化要防止形式主义

 君子三修 2019-06-04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飞涨的新时代搞好审判工作、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必须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

信息技术不但能够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公正实现,而且能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现实感知和认同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从精神层面增加老百姓的获得感。因此我们应当做好司法的信息化工作,从理念和技术两个维度积极推开。

但是,在司法工作信息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借尸还魂,以强迫考核的方式推进

因为如果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不考虑各种现实制约因素,不考虑现实可能性,不考虑其是否会产生非所欲的后果,那么就很有可能背离这项工作的初衷。

不但会不必要地增加基层法院工作负担,而且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造成实质性伤害。

比如目前正在积极推动的网上立案制度。它的初衷是好的,是让老百姓不出家门就能把案子立上。如果老百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到法院立案或者在网上立案,那就的确能给人民群众带来不少便利。

但在有些地方强迫要求所有的案件必须通过网上立案,当事人到法院递交起诉状、交了诉讼费还不行,还必须在网上自行提交立案材料,否则这个案子就不予登记。这样就会对老百姓打官司形成了一种实质障碍,开了这些年解决“立案难”的倒车。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律师打官司,那这个“网上提交”倒不会成为大问题,因为对律师来说,这样的技术操作很容易掌握,而且律所里面的信息装备都足以完成网上扫描。

但并不是每一个老百姓都委托律师打官司,也不是每个老百姓都懂这些技术操作,而且即便是学会这些技术操作,也不是每家每户都配有平时很难用到的扫描仪,对他们来说,特别是一些老年人,网上立案就是一个过不去的大麻烦,的确是增加了他们的诉累。

而且强迫网上立案在对这些相对弱势的老百姓构成现实障碍的同时,居然就催生出一个“网上立案”的新产业,他们在法院附近摆个电脑、扫描仪,接上网就可以开张,操作简单、收费让人瞠目。

于是,我们耗资甚巨的、以减轻老百姓诉累、进一步解决“立案难”为目的的网上立案,反而吊诡地出现了增加老百姓诉讼成本的局面,这事情值得我们重视。

上面说的这个情况还只是让老百姓多花几个钱的问题,并没有影响到诉讼过程的正常展开。而在某些情形下,强迫案件流转信息化,就可能完全打破整个诉讼法的基本架构,让审判工作无法进行。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满,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那么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其法定诉讼义务就已经完成,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法及时向上级法院移交诉讼卷宗,并尽量减少卷宗在途时间,让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尽快实现。

但有些地方规定了一种强行网络提交上诉状的模式:当事人在提交完书面上诉状后,必须在网上提交上诉状,否则二审法院不接受一审法院卷宗。

这就立刻让胜诉方当事人、和一审法官进退维谷、陷入困境。实践中当事人上诉其实是可以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真心对一审判决不满,一定要到二审法院讨个公道;另外一种则是心里明白一审判决没有问题,自己就该给对方钱,上诉只是为了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

在上面第一种情形下,法院通知他在提交完书面上诉状后再在网上提交一次,他是非常有积极性再提交一次的(最多不过是花几个钱让那些“网上立案”从业人员进行),不会多花费多少时间。

但如果是上面说的第二种情形,那这种强迫网上提交上诉状就会成为他从诉讼技巧的角度拖延时间的帮凶,而且让基层法官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当事人已经在上诉期限内交了上诉状、交了费,法官就不能说人家的上诉义务没有按期完成,也没有什么理由强迫要求他必须在网上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甚至可以明确拒绝法院这样的要求。

更让人无奈的是不明确拒绝,但反复拖着就是不在网上提交,法官只好不停的催促,不但凭空增加了法官工作量,而且让胜诉一方的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愤怒、不满。

胜诉方本来对法院的判决还是接受甚至说感谢的,但因为案子老是这样悬而未决,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就改变了对法院的正面态度,甚至怀疑一审法院对他故意刁难。

与此类似的情形是,在有些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一审法院驳回异议后,被告递交上诉状后就是拖着不在网上提交,那这个案件就根本无法往下进行,这同样会让急于实现权利的原告产生极大不满。

从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在网上提交立案、上诉信息都不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因此基层法院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怠于在网上提交相关信息而对其科处相关惩罚,也不能因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视为撤回上诉”的责任。

这就凭空造就了一个法律无法触及、无能无力的困境。

因此困境获取时间利益的是不法当事人,守法公民却因为此而增加机会成本,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也会因此大为下降。这些都不是推进司法工作信息化所欲的后果。

但是,如果我们回过头来认真想一想,这些后果是司法信息化本身造成的吗?不是,它是形式主义式地强迫信息化造成的。

我们应该把当事人网上提交立案信息、享受司法机关在网上提供的便利服务当成一种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的自由,而不能把它作为一种不得不为的义务。

我们不能把内部考核要求强行外部化,让当事人承受这种强迫信息化的苦果。

毕竟,信息化不是我们工作的目的,它只是我们完成人民法院工作的手段,它也必须服从服务于“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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