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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自动投案”裁判规则16条

 建喜图书馆 2019-06-06

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需要具备的要件之一

而且是自首与坦白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司法实务中,会因为自动投案的

时间、方式和动机的不同

而存在认定方面的争议

为使读者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有更深的了解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梳理关于

自动投案方面的裁判规则,供法律人参考


本文共计 3255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4.5 分钟

      法信码 A6.H27317

自动投案

1.实施故意伤害后在现场等待,有充足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等待抓捕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韩永仁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因工作产生矛盾而持刀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行为人犯罪后在有合理依据相信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原地等待抓捕,归案后又能认罪、悔罪的,应当视为自首。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期(总第102期)


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般排查询问而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张某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公安机关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被告人,根据主观经验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后,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26日(第6版)


3.因合理怀疑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后供述不成立自首——李云龙抢劫、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盘问是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盘查和询问,是公安民警在履行追捕逃犯、刑事侦查、治安巡逻、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等职责时常见的职务行为。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的就一定属于自动投案。事实上,在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无可争辩的被动性,而其在已经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供述的,由于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

案号:(2011)刑一复1923982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


4.盗窃后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交代了全部犯罪实应认定为自首——卢宗涛盗窃后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交代了全部犯罪实应认定为自首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行为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6辑》(2003年第4辑)

5.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可以作为认定自首的依据——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本案要旨:在刑事案件中,“线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能够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另一种是不能直接查证犯罪事实,但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如果办案机关掌握了第一类线索,就应视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在被据此调查谈话时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办案机关掌握了第二类线索,因该类线索不能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在被调查谈话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辑)(2012年第1辑)

6.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真实身份并供述被追逃罪行的行为,构成一般自首——向定界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因被采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主动供述被异地司法机关上网追逃的罪行,不属于准自首或坦白的适格主体,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一般自首。

案号:(2013)沪高刑终字第36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5月9日(第6版)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付绍贵等人拐卖儿童案

本案要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从自首的实质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自首。

案号:(2012)济刑一终字第9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8.犯罪嫌疑人及代为投案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与司法机关联系上,后被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薛佩军等盗窃案

本案要旨:认定自动投案,投案的方式并非要求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必须将自己直接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只要有证据证明投案人具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并有投案的具体行为,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辑)(总第27辑)

9.作案后受伤为自救求人代报警不构成自首——周辉科、张红波、毛孔波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犯罪人作案后在逃离现场时受伤而无法逃离现场,其主动求人报警,目的是自救,不是为减轻罪责、自愿被公安机关控制、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决,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主动交代二同案人的联系方式,使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同案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号:(2010)刑五复7685281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10.有自首意愿,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郑鹏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其亲友的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虽无投案行为,但在其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或者抗拒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号:(2007)川刑复字第16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8年08月29日(第5版)

11.投案之后逃避审判不应认定自首——吕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后又回来接受审判这一系列行为不构成自首。

案号:(2009)厦刑终字第36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

12.犯罪嫌疑人报案的内容与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联,报案的目的并非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宜认定为自首——郭路明、马继成抢劫案

本案要旨:自动投案应是犯罪嫌疑人自觉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报案的内容与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联,报案的目的并非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符合自首的自愿性,不宜认定为自首。

案号:(2011)偃刑初字第2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2011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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