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消发现, 9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了! 他们哪些行为导致了灾难发生? 哪些错误行为会被行拘? 随阿消一起来看看吧! 壹 河北献县玻璃厂火灾,3人被行拘 5月24日17时,河北献县一玻璃制品厂发生火灾。 【原因】 经消防部门查明,此次火灾系电焊工人庞某和无证操作的莫某在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和未进行电焊作业环境分析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电焊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处罚】 5月26日,献县公安局对因过失引起火灾的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董某和两名电焊工人庞某、莫某分别处以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贰 苏州小商品市场火灾,3人被行拘 5月23日9时34分,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号德合小商品市场西南侧发生火灾。 【原因】 经消防部门查明,火灾主要责任人钟某某在明知杨某、林某某未取得电焊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指使该两人使用明火作业拆除广告牌,从而引起火灾。 【处罚】 钟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杨某及林某某行被政拘留五日。 叁 昆明官渡社区火灾,2人被行拘 5月20日,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官渡社区1组新村520号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原因】 经消防部门查明,该起火灾事故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房东和电动自行车车主2名事故责任人涉嫌失火罪。 【处罚】 5月23日,官渡区公安分局对房东和电动自行车车主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 肆 上海徐汇区弄某室火灾,责任人被行拘 5月19日下午2时57分许,徐汇区小木桥路360弄某室发生火灾,徐汇消防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并灭火,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原因】 经消防部门查明,火灾起因系电瓶车锂电池热失控爆炸燃烧所致。且起火单元内共有11人租住,属于典型的群租违法行为,发生火灾后,人员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处罚】 案件相关责任人刘某因构成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 哪些行为会被行拘? 《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火灾无情,警钟长鸣。 ▌中国消防综合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监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宣传处 ▌制作:中国应急管理报新媒体中心 ▌编辑:张维 任硕 觉得文章不错,点个“在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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