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率由11%调整为10%,同时为保持政策平稳过渡,财税〔2018〕32号文件继续沿用财税〔2017〕37号文件关于加计扣除的规定,即"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6%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实务中,该业务的具体账务处理应该如下: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生产领用农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生产成本-香肠 贷:原材料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办法 农产品核定扣除主要有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两种. 1.投入产出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如果执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账务处理就是这样啦.关于农产品的进项扣除的更多实务操作,可以到税学堂学习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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