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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会议,律师不能参加?

 昵称58357831 2019-06-10

文 | 申文波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转发了题为《全国首例!检辩双方同时在高级法院审委会发表意见》。文章显示,6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主持召开2019年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研究被告人林某故意杀人上诉案,首次邀请该案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高院审委会邀请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这在福建省乃至全国尚属首次。

其实,早在5月15日,晋城中院在2019年第5次审委会上,就邀请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陈述辩护意见。晋城中院还创造性的制定了《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可以设置听证程序,通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列席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和诉辩主张的陈述,或向其进行询问。

对于律师参加审委会并陈述辩护意见这件事,有些文章将其评价为违法、矮化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破坏了审委会制度,扣的帽子不可谓不大,笔者认为有存在商榷的地方。

批评的文章所列举的理由有三:

第一,这样的“创新”,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则规定: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法律确实并未规定律师有权列席审委会会议,但福建省高院是通知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而非通知律师列席审委会会议。列席是指对审委会会议全程参与并享有发言的权利,而参加可能是仅参与部分会议议程。审委会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听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为过。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从保护私权的角度考虑,为防止公权力滥用侵害私权利,而需遵守的规则。对与公民生命、自由、财产息息相关的案件,法院邀请辩护人参加会议陈述辩护意见的做法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对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审理有利,怎么算违反规定,况且法律也未明文规定律师不能参加审委会会议。

第二,这样的“创新”是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破坏。

众所周知,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绝大部分的环节应当在法庭上完成,至于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表决,则属于法院内部的工作流程,并不能对外公开。

正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审判委员会履行的职能是: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而让辩护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其实质上是把本应在法庭上完成的程序(工作)搬到了审判委员会上再进行一次。

律师参加审委会会议陈述辩护意见,目的就是帮助审委会委员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案件事实,增强了审委会的亲历性,是对判者不审弊端的修补,有利于审委会委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案情。这不正是帮助审委会委员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吗?怎么能说是把法庭上完成的程序搬到了审委会上呢,辩护律师陈述辩护意见是在帮助审委会委员全方位了解案件事实而已,兼听则明而已。况且从保密角度考虑,完全可以让辩护律师陈述辩护意见后退出会场,不存在泄密的风险。

第三,这样的“创新”,是在试图矮化(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注意福建高法在这则新闻中的用语,他们说的是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同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这样的表述,实际上是将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长看做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他们忘记了自己公司的首席大法官周强所强调的: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

请福建高法的领导们看清楚,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去履行监督职能的,而不是去发表公诉意见的!

所以,任何以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为理由,鼓吹让辩护律师到审委会会议上陈述意见的,都是在试图矮化(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对于检察院具有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这一点毋庸置疑,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也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法律监督的方式是什么,不就是针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其他问题发表意见吗?没有一个意见是不带有倾向性的,只是这种倾向性有好有坏而已。现实中,列席人员真的不发表公诉意见吗,基于法律监督而发表的意见真的就不带有公诉观点吗?

早些时候,易县检察公众号曾从发布一篇文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引来不少关注。两起案件法院合议庭本拟宣判被告人无罪,但列席的检察长就两起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不同意见建议,审委会讨论后,采纳了检察长意见,又分别对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卞某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这属不属于列席会议发表公诉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当事人无罪。

为确保合议庭汇报的案件事实清楚,确保审判委员会以客观准确的案件事实形成裁判意见,从控辩平等的角度来说,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有律师参与。律师参加审委会陈述辩护意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探索创新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扩大司法公开领域的先行先试之举,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待成熟后可向全国推广,进一步提高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水平,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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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文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央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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