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列席区委常委会,学习了一部最新出台的党内法规。 这是部最近刚刚出台且各级党政机关正在学习的新规定,前些天媒体还认真解读过。 我尽管粗略看过了,但借这次学习机会再次认真看了一下法条,仅仅看了第一条,我就发现出问题了,而且这个问题比较低级。 我怎么会相信中央出台的规定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啊?我想一定是我们的同事在复制、拷贝法规时不慎出了问题。 于是,我又上网搜索了一下,并立即核对了我手头的纸质件,我确信,这个文件是有失规范的。 我当然不敢对上级的规定说三道四,咱一个最基层的法律人也没有那个权力,但我想对立法的不规范还是可以说的。 该条例第一条开宗明意,指出这部党内法规的上位法是《XX工作条例》、《XX监督条例》、《XX问责条例》。 相信诸位法律专业读者或许已经看出了问题,那就是这三个书名号之间的“顿号”似乎有违立法技术规范。 说来,在立法实践中,此处顿号的使用确实是有分歧的。 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两个或两个法律规范中间使用顿号相隔和不用任何标点符号这两种立法规范处理呢? 两个或两个法律规范中间使用顿号相隔的立法技术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 号)中关于法律适用关系条款的规定,其在示例中所引用的法律之间均使用了顿号相隔。 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示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而两个或两个法律规范中间不使用顿号相隔的立法技术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关于顿号的使用中,规定“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并用示例 进行了举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关于顿号的使用中示例 3: “《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这就麻烦了,你上面两个规定打架,你让下面人怎么办?一个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制定的专门技术规范,一个是国家对标点符号的统一使用标准,在立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 一般来说,《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是 2009 年公布施行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是2011年 12 月 30 日发布、2012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按照规范效力大小比较的从新原则,适用上通常选择后生效的规范。 或许大家一定认为上述条例就是错的,但事实上哪有这么简单。 2016年11月7日第57号胃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我们看到,这里面是一“、”到底。 看到了吧,法律就是这么复杂。千万别认为就是文字组合。还是那句话,法律中的每个字人人都认识,但组合成一段文字,并不是人人都能解释,这就是立法的魅力。 不过我觉得,关于这个顿号的有无还是要统一才好,毕竟这是立法。立法的统一除了内容,还有立法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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