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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销售自产门窗,并提供运输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凤舞九天AB 2019-06-11

案例一:

我公司销售自产的门窗并提供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能否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门窗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销售门窗按照13%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9%(简易计税3%)。

提醒:

切记不要认为这是混合销售,否则就会造成都按照13%纳税,带来多缴税的损失!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案例二:

我公司销售自产门窗并提供运输,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能否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答复:

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销售门窗的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提醒:

切记不要认为只要会计上分别核算了收入,就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政策:

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

(1)中国的税收政策真是博大精深,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多缴税的损失或是少交税的风险!

(2)面对财税政策的层出不穷和变化莫测,会计人员唯有学习不止,方能跟上政策并达到灵活运用政策!

作者:郝守勇/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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