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仍然存在,搞不清楚小心交错税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二哥最早供职的公司是生产机器设备的,而且是那种大型设备,生产周期都是超过一年的,设备生产出来就得运出去,大型设备的运输成本也是很高的。我们都知道,营改增之前,销售货物是缴纳增值税,而运输服务是缴纳营业税的。

当时的货物增值税税率是17%,运输服务的税率是3%,但是实际上,作为一家以生产为主的企业,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按照按照当时的政策是标准的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都应该一并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

看着没毛病,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税负有那么点重,大型设备运输费用本身比较高,如果运费按照17%开票交税,运费的本身的成本进项并不多「人工成本没进项、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之前也是没法抵扣的」。

而作为企业,哪怕你分开核算销售和运费,单独签订合同,其实在实质上也无法规避混合销售的定义,所以你还得一并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纠其政策来源,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以,按照政策,我们当时给客户把货物和运费均开具了17%的增值税发票,「当然,这个其实对销售方是不利的,特别是大型设备运费比较高的情况下,后面具体也进行了一些筹划的安排,成立了自己的运输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单独和客户签订运输合同」

1

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无疑,当年还遇到一个小插曲,有个客户的会计死活不收增值税的运费发票,他非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如图)。他说你运费是营业税范围,怎么能给我开增值税发票呢?

我给他说了半天政策,又说你这个支付同样的金额,还能多抵扣进项税,都始终没把她说通,后面我让她问了税务局,税务局估计说法和我一样,她才收下了。

这个事情也说明,会计确实要加强学习,从合同判断业务实质,这个业务到底该取得什么样发票,该取得多少税率的发票,能抵扣多少进项税,这些都是基本的对会计的要求。不然很多时候出现的结局都是会计为难会计,相煎何太急。

2

好了,营改增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营业税应税行为都纳入了增值税范围。

很多人就问,那还有没有混合销售这个概念呢?

当然还有。

如果说营改增之前是不同税种之间产生的混合销售,那么营改增之后,就是不同税率直接的混合。

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有13%、9%、6%三档(这里不说0%),不同的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的。比如销售货物13%,而运输、建筑安装则是9%。

既然还是混合,也就是要混而为一,只有一个适用税率。要么13%,要么9%。

其实,在日常经营中,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准备判断我们的销售行为是不是混合销售,从而准确算税,避免纳税风险,同时我们也可以判断供应商的行为是不是混合销售,从而取得合规的发票。

混合销售行为有其特有的特点。

1、必须满足几个同一,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2、业务活动中必须含货物和服务,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笔合同中的销售或者服务内容必须含有货物,这是一个确认混合销售的关键特殊点。而且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即有了甲,才有了乙,乙的发生以甲的发生为前提,且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是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

销售货物带安装,销售货物带运输,很简单,你去买个空调,卖空调的负责给你运输到家并安装好,这种业务就是典型的同一个客户,同一个合同,同一个时间发生。典型的混合销售。

那具体是用货物的税率还是用服务的税率来交税呢?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果判断混合销售适用税率后,比如销售货物带安装劳务,判断单位是从事货物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应该按13%进行开票纳税。

开票的税率选择当然按13%来了,品名嘛,是安装费就是安装费,安装费为什么13%呢?因为是混合销售嘛,编码如何选?当然这种和你从属商品税目确认方面具有同质性,应该选用同一个商品编码进行开票。

如果主业是建筑安装,那么他就可以按照9%开票和纳税。

3

其实这个政策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纳税人肯定会造成影响,如果都按13%开票,同样的销售价格,税负肯定是增加的。

特别是对于一些货物价值和服务价值都差不多的情况来说,有时候销售设备并安装,两个行为的价格可能差异不多,这样的话税负就更大了。

所以对于混合销售,国家又出台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特殊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这里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特殊商品销售安装,比如生产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并安装的,安装费比例高而产生税负重的问题。

试想,如果都按照13%来计税,那这增值税税负就高了,毕竟安装都是人工成本,没有进项。

所以,针对这种销售,政策目前规定要求必须分开核算,分开计税。

分开核算无非嘛就是在合同上分别列明货物价格和安装价格,发票最好也分开,账务处理也计入不同二级明细科目,反正就是要分得清。

但是即便是就这样,安装费适用9%的税率也很高啊,安装的成本是什么?就是人工。还有呢,就是如果不是自产的货物也不能适用这个政策,所以也恼火,没法享受分开核算,分开计税。

所以,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新的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自产和外购的机器设备,分开核算还可以选择享受安装服务简易计税3%,这样其实就大大降低了这个行业的税负。

我们可以用一张图来展示这两个特殊规定。

和混合销售相对应的其实就是兼营,商品交易日益复杂,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在实务中其实还是较难区分,有时候非常容易造成税率或者征收率使用的错误。特别是在政策理解上本身就存在个体差异,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和纳税人自己的争议也会不断。

就比如很简单的如何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问题上,是以营业执照、销售额、还是单项销售的销售额,各地其实都有不同的解读。

随着国家简并增值税政策的出台,我国的增值税制也会越来越规范,混合销售的空间肯定会越来越小,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也会逐渐降低。

PS:二哥税税念的所有文章要么是二哥自己原创写作的,要么就是经过二哥审核后分享到自己公众号的文章。所有的文章均仅仅作为参考学习之用,并不是大家办税的依据,二哥税税念是非官方平台,是同行交流的平台,有问题欢迎留言讨论,共同进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