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针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1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排除在混合销售之外,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从而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税。 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例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2号公告与11号公告的相同点在于,都明确此类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都要求企业分别核算、分别计税;两份公告的不同点在于,在“自产机器设备+建安服务”模式下,42号公告允许其中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除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外,销售其他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只能适用一般计税,即货物适用13%税率,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如果销售货物与建筑服务未分别核算,一律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