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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变革:从井田制到按亩征税

 北斗维斟 2022-07-26 发布于贵州
战国时代是一个社会剧烈变革的时代。在农业上来说,随着铁农具的使用,社会生产力提到了提高,推动了小农经济的到来。生产力的变化促进生产组织的变化,生产组织又加速了上层组织的变化。随着小农经济的推广,过去依附于井田制上的村社制度和劳役制度也走向了瓦解,而新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却很快建立起来。

村社活动
战国之前,人们把王畿地区和诸侯国的国度附近地区称为“国”,国中居住着各级贵族。国人拥有许多政治经济特权,拥有一定的“份地”,也有有缴纳军赋和充当甲士的责任。国度之外的地区被称为“野”,也就是“乡下”的意思,主要是下层贵族和庶民(野人)居住的地方。在当时的农村,还保留着从原始社会流传下来的村社组织。


随着国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村社组织也出现一些变化。村社组织以家族或者家庭作为单位。村社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田”,是有村社成员集体耕种,其产品归村社公共活动所用,其中一部分用于缴纳赋税。另外一部分是“私田”,由各个家庭各自耕种,以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井田制”。

井田制
从春秋时代开始,井田制就开始走向了瓦解。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人们对耕种公田的积极性下降。“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如齐国的“甫田”上已经野草丛生,“维莠骄骄”,“维莠桀桀”。陈国的也同样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垦田若藐”、“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野有庾积,场功未毕”(《国语·周语中》)。另外一方面,私田不断被开垦。


随着春秋争霸局势的发展,列国对赋税和人口的增长不断加快,因此必须要将郊野的庶民也要纳入国家军队体制,给与其一定的权利,这就加速了国野制度的瓦解。如公元前645年,晋国实行了“作爱田”和“作州兵”,作爰田就是承认私田为合法,“作州兵”就是要求民众同国人一样承担军赋。这两个措施导致晋国“甲兵益多”,为晋国后来成为新的霸主奠定了基础。

周代农业
既然公田制度已经不断瓦解,那么靠着以前那种集体劳役的方式已经不能够维持。对此,春秋时代的各国也开始了税收改革,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管仲在齐国推行了“相地而催征”,也就是按照土地的质量来划定了赋税的标准。鲁国也在公元前594年推行了“初税亩”,也就是按亩征税。按照《公羊传》的解释,当时实行的“十一税”,“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藉”。

管仲和鲍叔牙
春秋末期,按亩征税的方式在各国进行了推广。晋国除了赵氏以外,其他诸卿都采取了“五税之”,也就是采取五分抽一的税。公元前406年,秦国也实行了“初租禾”,也是收取粮食税。《墨子》中提到“以其常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民所苦者非此也,苦于厚作敛于百姓”。可见当时的税收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

传统农具
春秋时期,列国的税收改革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加速了小农经济时代的到来。到了战国时期,各国纷纷进行了变法,废除了井田制,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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