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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安全生产检查到底查什么?

 百战归来 2019-06-14



正文

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到企业应该检查什么,一直是众说纷纭。一种常见的观点就是安全监管部门要负责查隐患,而且是“谁检查、谁负责”。最典型的案件应该是淄博周村案。周村的两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去某企业检查,针对一些隐患开具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进行了复查。2个月后,该企业一员工因触电死亡。两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被认定为应该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未发现,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企业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能够全部发现吗?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有没有这个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我们来作个分析:

一、企业的安全隐患有多少?企业的安全隐患可以说有大有小,有急迫的有不那么紧急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特点就是复杂、跨界,所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横跨了电力、机械、化工、计算机、材料、生物等各个行业, 不说几万个,我想几千个没有一点问题,我到现在也只是看到冰山一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能够运用各类标准,发现企业所有的隐患是绝无可能的。不说安监人员,就是国家顶级专家,我敢肯定的说,没有哪个专家能把企业的隐患穷尽列举。如果有,那肯定是骗子。所以,认定一个普通的执法监察人员具有无所不能的隐患排查能力,现实吗?

二、安全隐患是动态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企业的安全通道堵塞,执法监察人员来了,这个通道可能就被紧急疏通了。你走了,通道又堵上,隐患是动态的。很多安全隐患当时是解决了,但是,随着电线老化、人员变迁、管理变化,可能又产生新的隐患了,也是动态的。别的领域对安全隐患的认定还是很科学的,我就很纳闷,为什么生产安全领域就会这样。比如,交警对道路进行巡查,他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但是,他走过之后,后面可能因为某安全隐患发生了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为什么不因为这个隐患没有发现而处罚交警呢?

       显然,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不具备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也不能对所检查的企业负有无限的检查责任。但是,当前没有多少人、多少部门是这样的认识。在淄博周村案,从企业的董事长到办公室主任到普通员工等4、5个证人大致的意思都是,“企业的隐患一直存在,安监人员应该发现,但没有发现。”对企业自己的存在的隐患未整改,企业反而非常“理直气壮”,认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是企业的“安监员”,应该排查出企业的安全隐患。当今,这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是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主体,其检查就是替企业查安全隐患的思潮还很流行、很有市场,这才有了淄博中院认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负有责任的荒唐事。其实,这里最本质的问题是混淆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什么是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简单说,就是企业赚了钱,获取了合法利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成本,这个成本就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投入。而且,由于企业比政府和第三方对企业的工艺、安全薄弱环节更清楚,问题更明白,企业对员工的影响最直接,所以企业最有能力去消除企业安全隐患,实现安全,责无旁贷。对于企业来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十二个字: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就是判断企业是否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督促而不是代替,是催办而不是代办,不能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嫁到安全监管部门身上。检查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去企业应该怎么检查?以往,我想大多数人就是直奔现场、直插一线,找隐患,找问题。这就是以往的逻辑,去企业查隐患,代替企业成为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主体。我认为,按照检查是“落实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的这个逻辑,安全生产检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台账记录;二是作业现场检查。

查台账记录包括很多内容,常见的比如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档案,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其记录,安全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台账,承包商管理和检查记录等等。通过仔细查阅台账,判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程度、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补强弱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作业现场检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核实台账记录的真实性。通过抽样或者全面检查,核查作业现场与台账档案台账档案的一致性,是否真得落实了?是不是只是落实在纸上?而且,随着信息系统的发展,对于企业一般性的台账记录在大数据平台都可以看见,大多数都不需要到现场核查。可能还需要现场核查的就是企业动态的隐患排查、培训等动态过程的记录。二是窥斑见豹,通过对作业现场的抽样、部分或者全面检查,判断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与否,制度建立健全、制度落实与否,培训落实与否,现场管理机制落实与否等等。对于已有的隐患,除督促企业整改外,最重要的是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机制,举一反三,排查暂时没有发现的隐患,逐渐形成自我排查、自我整改的良好机制。

总而言之,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再也不能混淆企业和政府的角色了。只有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责任边界,才能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更清晰,才能弄明白安全生产应该检查什么,才能让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轻装上阵,有效落实监督责任。

一家之见。

来源:谷林一言堂,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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