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们研究了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案件,通过对实际施工人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的分析,结合实务为实际施工人诉讼案件诉讼请求设计提出诉讼策略分析意见和建议。 01 诉讼请求类别及法律依据 (一)诉讼请求的类别 我们研究了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案件,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的诉请请求,一共有如下类别: 1.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息; 4. 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5. 请求赔偿停工损失; 6. 请求返还质保金; 7. 请求确认就工程价款对所建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8. 请求支付融资费用及其利息; 9. 请求支付垫付资金及其利息; 10. 请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 11. 请求承包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2. 请求承担诉讼费用。 前述12类的诉讼请求中,除了请求承担诉讼费用类别之外,诉讼请求数量居前五位的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请求支付赔偿停工损失、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与之并列的还有请求返还质保金、请求确认就工程价款对所建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请求法律依据 除了请求承担诉讼费用类别之外,全部获得支持或者绝大部分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息——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请求赔偿停工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请求返还质保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求支付垫付资金及其利息——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02 实际施工人诉讼案件诉讼请求设计的诉讼策略分析意见和建议 我们可以根据前述的法律依据,设计实际施工人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其表述可参考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的《**合同》(按具体合同名称)无效(如有必要)。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年*月*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欠付工程价款之日止,现暂计至*年*月*日,为人民币**元】。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垫付款人民币**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以工程垫付款人民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年*月*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全部返还工程垫付款之日止,现暂计至*年*月*日,为人民币**元】(如有)。 (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停工损失人民币**元(如有)。 (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元(如有)。 (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拘泥于前述所列举的参考表述,甚至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请求确认就工程价款对所建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等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作为己方的主张列进民事诉状中。如果从诉讼请求设计的有效性及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提出类似的诉讼请求,确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斟酌和考虑。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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