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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baker:美国破产法中重整计划的批准和强裁保护

 gzdoujj 2019-06-16


Ralph Brubaker教授应邀做客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24期

美国破产法中重整计划的批准和强裁保护


2019年5月28日晚,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Ralph Brubaker教授应邀做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24期,发表了题为“美国破产法中重整计划的批准和强裁保护”的精彩演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郑伟华主持本次讲座,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潘幼亭、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李忠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诗敏担任与谈人,人大法学院数十位本科生、研究生及校外嘉宾参加了本次活动。本期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

Ralph Brubaker教授现为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Carl L. Vacketta讲席教授,讲授破产法、破产程序、公司重整、合同、国际私法等课程。Brubaker教授曾担任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James K. Logan法官的助理,也曾在Squire Patton Boggs律所破产和公司重整团队执业。Brubaker教授是West’s Bankruptcy Law Letter的主编和撰稿人,曾与其他学者合著破产法案例教材并撰写了数十篇期刊文章和论文。Brubaker教授曾担任ABI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也是ABI2014年破产法第十一章改革研究委员会企业出售咨询委员会成员。

Brubaker教授首先指出,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范的重整制度是美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需要公平且有效率的机制来应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相比较而言,美国破产法第7章的破产清算程序旨在使债务人企业停止运营,终结市场主体资格,是传统的破产法规范模式。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在保障以公平有效方式促进资产有效利用,尊重债权人权利,使其获得公平、合理对待的同时,可以有效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美国铁路公司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现,当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关门大吉不一定是好事,当时很多铁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大多数债权人希望企业能够持续运营,进而获得较清算更大的清偿利益。

Brubaker教授强调,重整程序成功的关键在于解决以往债权人的集体行动问题,避免个别债权人采取不理性的行动,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主要调整目标即在此,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能够将重整的约束力及于所有债权人。Brubaker教授认为,当前社会债务人财产之上的担保权利设置广泛,种类繁多,甚至覆盖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当担保债权远远超过债务人资产价值时,债务人需要与担保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而不是与所有债权人协商,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取得担保债权人的支持。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规范具有实践指导的作用,使当事人得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讨价还价,也可以促进非破产协议的达成。另一方面,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法往往是出售债务人的整体业务,担保制度的广泛适用可能会阻碍债务人业务的出售,重整制度对担保债权加以一定限制,从而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关于重整计划的批准,Brubaker教授指出,倘若债务人没有现实性的退出战略,法院将以债务人不具备合理的成功重整前景为由,驳回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或者转换适用美国破产法第7章的清算程序,担保债权人也将即时行权。Brubaker教授提出,重整计划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谈判的产物,债权人委员会代表一般无担保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向无担保债权人提供表决建议。债务人需要在4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最长可将该期限延长至18个月。法院首先对包含充分信息的披露声明进行批准。重整计划的核心功能在于债务人能够延缓债务的给付,使债权人获得不同于清算的债权清偿,并给予债务人企业全新的资本结构。

Brubaker教授进一步提出,重整计划要获得法院的批准需要满足相应的考量要件,包括重整计划必须是可行的,必须能够符合债权人最佳利益原则,债权人将获得不低于破产清算的利益。管理人将权利人划分为不同组别,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当超过三分之二债权额与人员数量占多数的债权人投票同意,则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表决通过。法院进一步对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按照考量要件进行审核批准。如果重整计划满足了可行性与最佳利益原则的因素,计划对于债权人反对组别是公平、公正的,且担保债权人利益(包括强裁后利息)获得全额偿付,遵守了绝对优先的原则,法院将对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进行强裁。Brubaker教授指出,重整计划不限于现金交易,能够以可想象的任何交易形式展开。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信用投标的方式购买抵押品,同时为保障真正的购买意向人不被排斥,法院可能会基于合理事由限制信用投标。

在与谈环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潘幼亭庭长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践,提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冲突问题。在我国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涉及原出资人利益调整的,要求设立出资人表决组,但其对于重整计划草案中公司股权调整事项往往投反对票,将与破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现利益冲突。此时,借鉴适用美国法上的强裁规则,亦或适用我国台湾地区或日本的破产规范,不设立出资人表决组,或者即使设立出资人组,但不赋予其表决权,存在立法选择的考量空间。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忠鲜博士认为,Brubaker教授讲授的重整计划问题,是破产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李忠鲜博士重点就三个方面发表了独到的见解:1.关于重整中的集体行动,集中展现了重整制度的价值与重整当事人的目标。从不完全契约与合同法角度而言,重整计划更像是多方合同,需要尊重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最大程度地尊重破产法实体规范。强裁制度是解决集体行动中的钳制问题的有效机制。2.关于重整计划中的信息披露,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的研究方兴未艾,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0条、第11条涉及到了该问题,在债权人个人知情权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美国法与我国破产规范比较,美国破产程序中的信息披露更侧重于关于债务人未来经营计划、受偿计划等方面的“向后”内容的债权人知情权的保障,能够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3.关于债权受偿方案的安排,美国法上奉行绝对优先原则,但在90年代美国学界对此展开反思,认为担保债权不应该享有绝对的优先权,会损害后续谈判中其他当事人的积极性。同时,美国破产法第363条中的超级优先权,包括新融资债权,处于第一清偿顺位,更有利于吸引重整投资人,值得我国借鉴。可喜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强裁规则也在逐步完善,如实践中适用的实质损害原则、清算利益标准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诗敏提出,美国破产法强裁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实现了破产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与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强裁标准与救济途径,前者如绝对优先原则,后者如信用投标等对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措施。我国破产法也有强裁标准的规定,但是未确立绝对优先原则,第87条实际上是将美国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正常批准的标准适用于强裁程序上,可能会对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在清算利益标准上,往往需要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清算利益,但各方当事人对于评估的结论时常存在争议,我国法律规范并未对此设置解决方式,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另外,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裁程序中遵循的重整经营方案可行性判断标准,要求法官具备商业判断能力,对法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我国重整制度可以借鉴美国法的经验进行完善,细化具体的适用规则。

提问环节,现场嘉宾与同学们积极参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朱晋华、北京破产法庭法官苏汀珺等就破产程序中政府对特殊企业的监管规则、破产诉讼主体、重整计划未被法院批准后的处理规则、信用投标的限制规则与利益平等问题进行了提问,Brubaker教授对提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最后,主持人郑伟华庭长代表主办方感谢Brubaker教授的精彩演讲,感谢各位与谈嘉宾的互动分享以及同学们的参与。郑伟华庭长简要总结了Brubaker教授的核心内容,并结合世界银行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评估工作对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出台背景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郑伟华庭长表示,通过这次讲座,我们对中美两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与司法实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我们的破产法的学习研究与破产审判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希望未来能与Brubaker教授以及美国破产法学界有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公号责编:朱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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