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财物后,继续私藏、持有该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吸收犯(盗窃罪吸收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盗窃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事后不可罚。 3、盗窃财物后,出售该财物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购买方知道是赃物却依然购买的,购买方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售方只成立盗窃罪一罪(出售方之所以不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因为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买方有罪但卖方无罪,系片面的对向犯,故双方不成立共犯。(2)如果购买方不知道是赃物还依然购买的,购买方无罪,出售方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数罪并罚。此时,盗窃罪的对象是原占有者的财物,诈骗罪的对象则是不知情的购买方的购买赃物的钱款。理由在于: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既然如此,购买方花了钱却不能获得所有权,相当于遭到了诈骗,诈骗的对象是购买赃物的钱款。 今天在天津开会、录制法硕课程,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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