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途客运业务中,经常出现乘客中途要求承运人下车的情况。承运人同意乘客的运输要求后,旅客可能存在变更运输要求的情况。而新变更的运输要求是否属于正常要求则并不必然。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在同意了旅客的非正常运输要求后,因此发生的损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其中的相关责任方包括承运人及可能涉及的保险公司。 例如,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肖超众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不属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龙骧公司依法应予以拒绝,并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肖超众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因此,肖超众在高速公路上提前下车的行为不能视为运输合同的有效变更,不能认定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肖超众在此期间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龙骧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人寿财险湖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018)湘06民终1509号民事判决】 上述案件中,乘客的中途下车要求因为属于高速公路禁止下车的地点,承运人同意乘客下车实际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一方面不能导致承运人的免责,同时也不能导致运输合同的有效变更。基于此产生的相应保险责任仍然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如果超出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的部分,依据道交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乘客及承运人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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