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西充县检察院对郭某容留吸毒一案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宣告缓刑和罚金刑时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当,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裁定该案发回重审。此案系南充市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的首例成功抗诉。 经查明,被告人郭某系国有企业职工,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两次,社区戒毒一次。2018年10月初,郭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食冰毒。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被告人郭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2019年1月11日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郭某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当庭对本案作出了宣判,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审查认为,郭某容留多人吸毒,且本人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不应宣告缓刑。同时,本案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未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除五种情形以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本案不属于可以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在检察机关量刑适当情况下,一审判决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从审理程序上看,法院在改变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前,并未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审判程序不当。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只建议判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一审判决在没有新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加重罚金刑判处罚金3000元也没有法律依据。 2019年1月21日,西充县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南充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本案抗诉。2019年4月,南充市中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决定将本案裁定发回重审。本案的成功抗诉,维护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严肃性,收到良好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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