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修订) 1. 总则 1.1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提高城市河道管养质量和技术水平,保持河道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实现“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城市河道的管理养护,对象包括河道水体及河床、排水口、驳坎及护岸、闸站、在线监控、绿地、园路及慢行系统、环卫设施、廊亭及小品、停靠点及休息亭、河埠头及亲水平台、栈道与景观桥、生态治理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3 本要求所指的养护主要内容为巡查、保洁保养、常态化清淤、运行及维护维修。大、中修项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4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 1.5 水上黄金旅游线河道养护总体要求详见附表2。 1.6 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实施,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 河道保洁 2.1 河道保洁分为河面保洁和河岸保洁。 2.2 总体要求:河面清洁无漂浮物,绿地无垃圾、无杂物,河岸各类硬化设施无垃圾、无污垢,保持整洁完好。 2.3 河面保洁 2.3.1 主要是利用机械或人工对河道水面的垃圾、枯枝落叶、水草、绿萍等漂浮物(种植物除外)进行打捞清理及外运处置,从而保持河道景观、保护河道水环境。 2.3.2 保洁要求 2.3.2.1 一类保洁要求 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6 次保洁,作业时间12小时(6:00 一18:00);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7 次保洁,作业时间14 小时(5:00 一19:00)。 2.3.2.2 二类保洁要求 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4 次保洁,作业时间10 小时(7:00 一17:00 ) ; 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5 次保洁,作业时间12 小时(6:00 一18:00 )。 2.3.2.3 三类保洁要求 每天对河面进行2 次保洁,作业时间8 小时(8:00 一16 :00)。 2.3.3 作业要求 2.3.3.1 在通航河道内作业的保洁船须使用机动船舶。 2.3.3.2 保洁船应有醒目的保洁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 2.3.3.3 开船前船员和打捞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各项检查和准备工作。 2.3.3.4 打捞的漂浮物应及时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场。 2.3.3.5 严禁开闸将漂浮物排入下游河段。 2.3.3.6 每艘手划船应配备2 名保洁人员;每艘机动船应配备3~4 名人员。 2.3.4 设备要求 2.3.4.1 机动保洁作业船应选用无油污染、低噪音的环保型船舶,船舶设施良好;备用水源河道内使用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瓶动力或手划船。 2.3.4.2 每艘保洁船应配备适合清理各种垃圾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打捞工具,需安装GPS装置。 2.3.4.3 保持良好的船容船貌,保洁工具整洁、干净。 2.3.5 安全要求 2.3.5.1 保洁船应符合海事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3.5.2 作业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水上作业时应穿着救生衣。 2.3.5.3 遇台风和雷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水上作业,并将船只停靠安全地点。 2.3.5.4 保洁船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有人在河埠头、亲水平台、游船停靠点等设施进行亲水活动时应减速慢行,确保人员安全。 2.3.6 应急要求 2.3.6.1 应制定河面保洁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所需的人员、工具、设备和物资。 2.3.6.2 遇水草、水葫芦、绿萍等水生植物爆发,应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并查明原因。 2.3.6.3 汛期后应根据水位状况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击保洁,最快时间清除大型漂浮物、倾入河内的树木树枝等各类障碍物。 2.3.6.4 应制定保障预案,遇各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按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2.4 河岸保洁 2.4.1 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机械或人工对城市河道的河岸、绿地、慢行系统、园路等设施的保洁,应做到干净整洁、无杂物堆积、无痰迹烟蒂、无青苔、无积水积泥等。 2.4.2 保洁要求 2.4.2.1 一类保洁要求 每天保洁时间为16 小时(5:00 一21:00 ) ,每月对慢行系统、园路、亲水平台、河埠头、游船停靠点、廊亭地面等硬化设施冲水清洗2 次。 2.4.2.2 二类保洁要求 每天保洁时间为14 小时(6:00 一20:00 ),每月对慢行系统、亲水平台、河埠头、游船停靠点、廊亭地面等硬化设施冲水清洗1 次。 2.4.2.3 三类保洁要求 每天保洁时间为8 小时(8:00 一16:00 ),每月对慢行系统、园路、亲水平台、河埠头、游船停靠点、廊亭地面等硬化设施冲水清洗1 次。 2.4.3 作业要求 2.4.3.1 环卫车应有醒目的保洁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 2.4.3.2 保洁工具应整洁、干净。 2.4.3.3 清洗设备应环保、低噪音,作业时应保护好其他设施。 2.4.3.4 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清理的垃圾应及时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场。 2.4.3.5 应配备适合保洁各种设施的工具。 2.4.4 安全要求 2.4.4.1 保洁车应符合环卫等主管部门的要求。 2.4.4.2 保洁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穿着必要的安全警示服装。 2.4.4.3 遇台风和雷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作业。 2.4.5 应急要求 2.4.5.1 应制定河岸保洁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所需的人员、工具、设备和物资。 2.4.5.2 汛期及冰冻过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做好对慢行系统、园路、栈道、亲水平台、河埠头、游船停靠点、廊亭地面等设施的全面清洗,确保干净整洁,无积水积泥。 2.4.5.3 应制定保障预案,遇各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按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2.5 灭蚊要求:按有关要求开展灭蚊工作。 2.6 外运要求 2.6.1 河道保洁的垃圾应集中收集,日清日运,不得露天堆放过夜。 2.6.2 垃圾在外运途中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抛洒、泄漏。 3. 河道巡查 3.1 河道巡查除了对养护对象的日常巡查,还包括对河道水质状况、排水口、生态治理设施设备、绿地及廊亭栈道与景观桥的专项巡查,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巡查;对各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服务保障的重点巡查;对河道防汛、设施抢修等紧急状况的特殊巡查;对违法违章行为和不文明现象的劝阻。 3.2 总体要求:养护作业单位按要求配备巡查人员与巡查船。 3.3 巡查分类: 3.3.1 一类巡查要求:每天全线巡查2 次。 3.3.2 二类巡查要求:每天全线巡查1 次。 3.3.3 三类巡查要求:每2 天全线巡查1 次。 3.4 巡查要求 3.4.1 巡查人员应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巡查车辆与船只应安装车载GPS等必要的装备。 3.4.2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认真负责、全面仔细,快速及时地掌握河道设施的安全性、整洁和完好状况,做到实事求是,当天做好巡查记录,每日一报。 3.4.3 巡查人员要及时了解河道水质状况,包括水体感官与颜色等。遇死鱼、蓝藻等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 3.4.4 巡查人员要及时掌握河道沿线排水口设施(包括标识)完好情况、晴天出水情况。对有晴天出水现象的,要分时段(上午、中午、下午)检查出水情况,评估记录出水水频次(间歇性或常出水),并查看该排水口上下游河道水质感官,做好信息登记并第一时间上报,同时做好与截污部门的对接。 3.4.5 巡查人员要及时了解生态项目情况,发现水生植物生长不良、病虫害、设施破损及设备故障等情况及时报告。 3.4.6 巡查人员要及时了解河道沿线绿地的情况,掌握植物长势、缺株裸露及病虫害等情况,及时发现绿地内设施缺损情况。 3.4.7 巡查人员要及时掌握栈道与景观桥的情况,特别对裂缝、缺损、塌陷等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 3.4.8 巡查人员要及时掌握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动态,按审批要求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3.4.9 巡查人员对违法违章行为有劝阻的责任和义务,并第一时间上报。 3.4.10 遇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应积极主动,加强巡查,配合河道监管部门做好保障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3.4.11 遇防汛、防台、抗雪等紧急状况,应加强巡查,配合河道监管部门做好抢险应急工作,第一时间掌握防汛隐患,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 常态化清淤 在河道日常管理和养护中建立常态化清淤机制,已整治河道开展常态化清淤工作。由养护单位在日常河道管养中进行日常性的常态化清淤。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 设施养护维修 5.1 设施养护维修 主要内容是河岸设施养护维修、绿化养护、园路及慢行系统养护维修、生态治理设施养护、河埠头养护维修、沿河廊亭栈道及景观桥养护维修、防汛配水设施维护检修、在线监测设施维护检修、船闸设施维护检修、环卫设施维护、宣传牌、警示牌、其他附属设施维护等。 5.2 河岸设施养护维修 主要内容是河岸驳坎挡墙、围护桩、护坡等的养护维修。 5.2.1 河岸驳坎养护维修要求:按照《 杭州市城市河道养护技术规程(试行)》( CJS 一04 一2 000 )执行。 5.2.2 河岸围护桩养护维修要求:应定期观测,发现滑移、倾斜、缺失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修补,并做好记录。 5.2.3 河岸护坡养护维修要求:应维持护坡内固土植物的正常生长,如有缺失及时补种;护坡有水土流失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固土。每年汛前、汛后和每次台风、洪水过后,应对河岸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河岸设施安全、完好。 5.3 绿化养护要求:包括绿地范围内的绿化及其廊亭等附属设施,河岸绿地养护按照《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杭园文[2003 ]42 号执行。 5.4 园路及慢行系统养护维修 5.4.1 随河园路养护维修要求:应确保其铺砌平整、牢固稳定,不得有破裂、翘动。若发现缺损、破碎、沉陷、翘动等病害,应及时更新修补。当基层强度不足而造成路面损坏,应清除软弱基层,换填新的基层料再恢复,面层的块石材质、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 5.4.2 慢行系统路面养护维修要求: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中第9条“人行道的养护”标准执行。 5.5生态治理设施养护要求:各类生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具体养护要求按照《杭州市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常用技术要点及养护要求》执行。 5.6河埠头养护维修要求:河埠头相关配套设施应完整;在经常性巡查的基础上,每年汛前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需最大限度地降低水位。 5.7 沿河廊亭栈道及景观桥养护维修要求:对廊亭、栈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进行小修保养工作,确保护栏、铺砌等牢固稳定,不得有破裂、翘动,栏杆无变形、无油漆脱落、斑驳和生锈,造型完好。每次台风、洪水前,应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大件漂浮物堵塞过水断面。每年刷防腐漆一次。景观桥养护要求参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中V类养护规定执行。 5.8 防汛配水、在线监测及船闸设施维护检修要求:按照《杭州市城市河道闸站养护管理要求》执行。 5.9 环卫设施维护要求:按照《 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执行。水上黄金旅游线河道公共厕所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 / T 18973 一2003 )执行,其他河道公共厕所按照《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5 号)执行。 5.10宣传牌、警示牌养护要求:河道宣传牌、警示牌等标志标牌放置合理、醒目、规范,无松动,无变形,外观完好,字迹清晰,无油漆和涂料脱落、斑驳、生锈等影响感观现象。 5.11河道其他附属设施和专业设施养护维修按照相应养护维修标准、规定执行。 6. 养护单位要求 6.1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齐全的养护队伍和养护设备。 6.2 建立健全市区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资料和设施档案。 6.3 建立健全市区城市河道日常养护、观测、维修技术台帐与资料,资料应全面、准确、清晰。 6.4 建立每年一次城市河道排水口排查制度。同时,做好排水口建档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杭州市城市河道沿线排水口管理要求》(杭城管委[2011]67号)执行。 6.5建立每半年一次的城市河道淤积动态监控工作制度,动态监控专人负责,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城市河道淤积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杭河监〔2012〕7号)执行。 6.6 市区城市河道养护技术资料应以每条河为单位进行归档管理。 6.7 逐步实现城市河道养护技术资料数字化。 附表1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分类
附表2 杭州市水上黄金旅游线河道养护总体要求
来源:杭州市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2013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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