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所出示的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单上无劳动者签字,劳动者不予认可,法院遂判决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用人单位普遍觉得冤枉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考虑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劳动者在证据取得方面处于劣势,所以在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只要员工能证明用人单位实施了考勤制度的,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单都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而就工资表与考勤记录而言,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记录或掌握,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故原则上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方有利于劳动者一方权益的维护。 当用人单位为抗辩劳动者的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请求,仅能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等单一证据的,如劳动者一方否认,无法被裁判者直接采信,是无法有效抗辩劳动者请求的。 其实,关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问题,国家劳动部和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编辑 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应发和扣减的项目、金额、员工签名或者其工资账号等事项,并依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综合以上分析,小编提醒各企事业用人单位,首先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建立健全关于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劳动者定期对工资单、考勤表的签字确认制度,明确加班审批制度和流程等等。 此外,规章制度完备后,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进行相关文件、表单的收集和归档,采用OA管理系统和采用电子打卡考勤的用人单位要注意留存相应的纸质的书面资料,以及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以免在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HR们也千万不要图省事,免得小疏漏引发大麻烦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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