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网
□ 古孟冬 大家都知道,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是铁打的三条免责条款。但如果真发生了上述“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撞人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一律免责呢? 2018年5月,王某醉酒驾驶汽车将正在过马路的乔某撞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乔某不承担责任。随后,乔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愈出院后,因就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无果,乔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经查,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认可,并确认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反复强调,事故车辆驾驶人王某系醉酒后驾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与王某签订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在事故中造成乔某的损失,由于其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中约定赔偿限额为1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商业险合同中“醉驾”等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因保险公司已就“醉驾”等免责条款对王某进行了明示,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乔某保险金10万元,驳回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此可以看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规定保险公司赔偿是为了使被侵权人及时得到赔偿,尤其是当醉酒司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体现了法律对于被侵权人的关怀。故此,本案中,驾驶人王某虽然醉驾致人受伤,但保险公司却不能以此理由拒绝赔偿,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乔某的保险金。 此外,商业险与交强险不同,商业险无公益性,其本质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醉酒驾驶致他人的伤害,应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商业险合同中有“醉驾”等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就该条款对王某进行了明确说明,故此,法院驳回了乔某提出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乔某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王某行使追偿权。 综上,无论从交强险还是商业险角度分析,醉酒驾驶的责任最终都会由司机自己来承担。在此,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坚决杜绝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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