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子女为掌上明珠百般呵护,可哪知养了白眼狼?父母后悔将房产赠与不孝子女,是不是可以收回来? 经公证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卢某将房产无条件赠与孙女刘某,并对该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处的接谈笔录载明:“问:为什么把上述房产赠与给孙女?答:因为我年事已高,需要孙女照顾。……问:签订上述赠与公证后,不得单方擅自撤销?答:知道。” 然而,此后卢某以孙女刘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即使还未履行。 当然《合同法》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卢某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仍然在世,刘某并无赡养卢某的法定义务,亦未约定刘某对于卢某的赡养义务。公证笔录中亦未对此进行明确。因此,刘某并非卢某扶养义务人。 无权处分共有财产致赠与合同无效 田某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书写声明,将涉案房屋赠与案外人郭某。田小某以田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后法院判决田某与郭某之间的赠与无效。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房屋由田小某与田某共同共有,田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与他人共有的房屋赠与郭某,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即使受赠人郭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也因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不能取得房屋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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