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销售单位自行开具发票,盖发票专用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或是公章代替。代开同样,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及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1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中国国税印章的尺寸是40X28mm,地税印章尺寸是45X30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要求使用简化的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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