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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未按“最多跑一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可投诉

 流长源远 2019-07-01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可对其进行投诉。

《办法》提出,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办法》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一、对服务言行的投诉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对服务质效的投诉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4.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6.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

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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