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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二巡法庭丨iCourt

 于元正律师 2019-07-02

作       者: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单       位: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本文数据及分析内容均基于案例检索时网上公开案件情况得出。法律数据分析技术博大精深,限于编者水平、成稿仓促等条件的制约,难免有挂一漏万、以偏概全等错漏之处,敬请专家学者和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基本情况

1.案例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案例来源: Alpha 案例库

3.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4.限定案由:民事

5.案件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2月1日

6.案件数量:668

7.检索式: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民事

时间:2018.1.1-2018.12.31

关键词:不服辽宁省丨不服吉林省丨不服黑龙江省

剔除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执行案件、最高检抗诉五类案件

一、二巡案件整体分析

一、第二巡回法庭668个案件来源分布

二巡案件来源分布图

地域分布上,辽宁省地区的案件共298件,占比44.61%;吉林省地区的案件共142件,占比21.26%;黑龙江省地区的案件共228件,占比34.13%。

二、2018年第二巡回法庭案件数全国分布情况

二巡地区案件数量全国分布情况

经笔者单方统计,2018年度最高院全部裁判文书为6194件,其中第二巡回法庭案件668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约10.8%。

三、2018年二巡地区案件案由分析

二巡地区案件案由分析

从案由分析上看,合同纠纷毋庸置疑是最多的,共计414 件,占比62% 。

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最多,案件数量分别为149 、76。 买卖合同纠纷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分居第三、第四位。

这也反映出以上几类案由案件标的额较大,事实相对复杂的特点。

四、案件标的额

案件标的额分布图

五、二巡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二巡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在适用二审程序的136个案件中,仅有10件发回重审、10件改判,二审案件改判率为7.4%。

在再审程序532个案件中,适用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数量为522,占比高达98%,其中仅有31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启动率为5.9%。

而一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案件直接改判的几率为70%。

六、2018年二巡地区案件代理情况分析

二巡地区案件代理情况

从代理情况及攻方成功率可以看出,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成功率最高,为17.84%;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成功率最低,仅有3.3%。

从侧面可总结出,攻方聘请律师意味着重视案件并且相信自己能胜诉;守方聘请律师则意味着自知面临败诉风险,希望通过专业人士提供解决方案。

二审案件数据统计

一、二巡地区二审案件来源

二巡地区二审案件来源

二巡二审案件共计136件,其中黑龙江省有68件,吉林省有20件,辽宁省共有48件。

二、二巡地区二审裁判分析

二巡地区二审裁判分析

从裁判文书的类型占比来看,二审案件中,判决的数量要高于裁定,一定程度反映出二审程序中基于实体法的审查要多于基于程序法的审查。

二巡地区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二审裁判中,74.3%的案件都被驳回,有8.7%的案件撤诉,仅有17%的案件或直接改判或重新审理。

三、二巡地区二审代理情况分析

二巡地区二审代理情况分析

从已公开案件是否有律师代理情况来看,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胜诉率最高。而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因调解撤诉而不予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其中是否有律师从中斡旋不得而知。

再审案件数据统计

一、二巡地区再审案件来源

二审地区再审案件来源

再审案件来源:根据统计,二巡再审案件中,黑龙江省共有160件,吉林省共有122件,辽宁省共有250件。

二、二巡地区再审裁判分析

二巡地区再审裁判分析

二巡再审案件共计532件,其中判决书仅8份,裁判书共计524份。

从裁判文书的类型占比来看,再审案件中,判决的数量要远远低于裁定,一定程度反映出再审案件中大多都是在程序法层面的审查。

三、再审案由分析

再审案由分析

再审案由中,值得关注的是执行异议之诉为第二大案由,这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之间关于执行标的上的矛盾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四、二巡地区再审代理情况分析

二巡地区再审代理情况分析

在二巡532件再审案件中,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为80件,攻方成功率约3.75%;仅守方聘请律师的案件为27件,攻方成功率约7.4%;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案件为247件,攻方成功率约3.64%;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为178件,攻方成功率约14.6%。其中,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攻方成功率最高。另外,攻方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最多,为425件。

五、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适用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共计522件。其中,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共计481件,失败率约92%;再审申请成功的案件共计31件,成功率约6%。

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共计10件。其中仅1件维持原判;有7件直接改判,改判率达70%;另有2件发回重审,发回率为20%。整体而言成功率高达90%。

六、申请再审理由统计

申请再审理由统计

在532件申请民事再审案件中,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最为常见,分别出现了293次、307次。

审理法官情况

二巡法庭民事法官

二巡法官参与案件数量分析

裁判要义归纳

一、诉讼程序篇

(一)虚假诉讼代理行为不因事后追认而有效

【案件索引】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63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肇州工信局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没有委托授权李某进行诉讼,李某使用伪造的肇州工信局公章制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代理手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审理。

虽然肇州工信局在之后表示对李某等诉讼代理行为以及裁判结果予以认可,但是诉讼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且李某伪造肇州工信局公章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即使肇州工信局事后认可也难以认定李某的虚假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认为李某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一审、二审确存在错误。

(二)另案庭审笔录中记载内容,未载入裁判文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索引】

沈阳融成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399号

【法院认为】

同时,融成公司提出张玉连移交给春泉公司的材料价值为120万元的主张,已被(2013)彰民二初字第2号案件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庭审笔录是记载案件双方当事人庭审时言辞表述的客观记录,不足以作为认定施工材料价值的主要依据,(2013)彰民二初字第2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并没有关于张玉连与春泉公司移交施工材料价值的认定内容。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中,执行程序未完结,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

【法院认为】

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非诉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案件的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诉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四)因同一行为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仅可择一进行诉讼,否则属于重复起诉

【案件索引】

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6020号

【法院认为】

大富豪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标的是因租赁合同解除后吉大一院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所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而4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租赁关系,本案与4号案件诉讼标的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同一行为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仅可择一进行诉讼。本案中,大富豪公司已经以吉大一院违约为由在4号案件中选择租赁合同关系进行诉讼。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大富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吉大一院承担侵权责任构成重复诉讼,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执行异议篇

(一)因在建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的原因导致房产未过户的,不应认定购房者过错

【案件索引】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祥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2159号

【法院认为】

因为案涉房屋属于在建工程且至今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所以王善祥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故王善祥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

原审认定王善祥的购房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属于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适用情形。

(二)实际占有并非限定于实际使用,以执行标的是否处于权利人实际管控之中为判断标准

【案件索引】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玉茹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2184号

【法院认为】

其二,刘玉茹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中诚公司举示了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拟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工程处于停工闲置烂尾状态,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的实际占有并非限定于实际使用,只要案涉财产处于权利人实际管控之中即可。本案中,刘玉茹提供了准住通知单及房屋钥匙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

三、建工合同篇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案件索引】

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244号

【法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为应付上级检查而进行虚假招投标后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双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一审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结算标准进行鉴定并确定案涉工程造价,有法律依据,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多份合同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份合同的情况下,参考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

【案件索引】

盘锦蓝碧源实业有限公司、金顺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525号

【法院认为】

在案涉多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蓝碧源公司主张一期合同一,一期合同二,一期合同三均为一期实际履行合同。

但三份合同不仅关于结算的依据约定不同,签订主体也不同。且案涉一二期工程从开工时间、工程进度、付款时间、结算方式等情况看,也无法确认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故结算依据不能确定。

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款进行鉴定,并据此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四、其他篇

(一)贷款发放人、质权人在接受质物后委托第三人对质物监管的,不免除自身对于质物的验收、保管义务

【案件索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147号

【法院认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大连银行作为贷款发放人,负有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定义务;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大连银行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法定义务。

根据涉案《质押合同》和《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吉港公司应当先向大连银行交付质物,大连银行经过验收之后再交予辽宁储运公司监管。所以大连银行的审查验收义务在先,其应当先了解质物的状态。

虽然大连银行委托辽宁储运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但并不因此免除自身对质物的验收、保管义务和对监管人的督促义务。

(二)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得转委托,但委托人未对转委托行为及时提出异议的,转委托有效

【案件索引】

大连闽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3295号

【法院认为】

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张长福与发包人幸福之家公司对工程量、进度款等进行了部分结算,后因身体原因,张长福委托赵明龙与幸福之家公司继续进行结算。

虽石家庄深华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但石家庄深华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并未对赵明龙的结算行为提出异议,且一审判决采信赵明龙的结算后,石家庄深华公司亦未对此提出上诉,应当视为石家庄深华公司认可赵明龙的结算行为。

(三)夫妻同时担任公司股东,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索引】

高延江、荣爱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5410号

【法院认为】

本案中,高延江、荣爱香在二审庭审中表示案涉借款用于高延江公司经营,但高延江、荣爱香系部分公司的共同股东,即该部分债务用于高延江、荣爱香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荣爱香与高延江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作者团队介绍】

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十几年来我们专注于复杂商事诉讼,

从志同道合、达诚申信,

到无我利他、合众为一;

从精益求精、正本清源,

到小胜靠智、大胜在德。

我们对诉讼心无旁骛、矢志不渝,

竭尽全力不负客户所托,

惟求争议解决尽善尽美。

在久负盛名的北国滨城,

我们镞砺括羽、日就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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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成为一流商事诉讼律所的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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